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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局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财政厅等8部门关于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8/19 9:16:38 关注:742 评论: 我要投稿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稳妥有序做好我省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决定》,坚决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科学合理、积极稳妥做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退出处置工作,保障养殖企业(户)合法权益,依法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要求
  到2020年9月底,全省禁食野生动物各项工作全部落实到位,其中涉及的贫困户、边缘户相关处置工作要在8月底前落实到位。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清理、有序全退。严格贯彻落实《决定》,对禁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进行全面清理,依法有序引导退出。
  (二)分类施策、科学处置。根据各物种的习性和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依法依规、多方式分类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防止引发次生问题。
  (三)积极帮扶、确保稳定。依法保障养殖企业(户)合法权益,通过转产转型、金融支持、资金扶持等方式,支持养殖企业(户)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工作任务
  (一)严格审核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林业、农业农村、扶贫等部门对辖区范围内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进行登记,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深入实地现场、见物点数,对在养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物种、数量、繁育设施、贷款、涉众等基础数据进行当场确认,做到“一户一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贫困户、边缘户要特殊标注,并与养殖企业(户)签字确认,作为“一对一帮扶”、动物处置、资金扶持等工作的依据。
  各地要在支持养殖企业(户)转产转型的基础上,对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养殖企业(户)给予适当补偿,对无证养殖的不予补偿。对于兼有食用性和非食用性用途的物种由养殖企业(户)自主确认用途,确认为食用性的予以补偿按照要求退出;确认为非食用性用途的不予补偿。
  (二)把握政策界限
  按照《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渔业法》等规定,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适用《渔业法》的规定;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动物,以及农业农村部公布推广的水产新品种,依照《渔业法》按水生动物管理,不在此次退出范围。
  (三)稳妥有序退出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是对在养野生动物进行科学处置的首要原则,坚决反对一律灭杀等粗暴、简单做法。特别是对在养野生动物健康个体,要尽可能通过放归自然或调配用于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用途,充分发挥其生态、科研和其他社会价值。
  对属于禁食范围且不能转为非食用性利用的,要根据动物属性和养殖规模,分类处理(详见《技术指南》)。各地做好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各种风险,严禁出现违法出售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的行为,坚决防止在养待处置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流入市场、流向外省,防止随意放生而造成生态破坏或野生动物致害事件。
  (四)加大政策扶持
  对转产转型后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养殖企业(户),享受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各项政策。采取项目扶持、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用于引导符合政策规定且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特别是其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户转产。对禁食后停止养殖活动的,鼓励引导发展油茶、苗木、花卉、中药材、林下经济、家畜家禽养殖、稻田综合种养等生态产业。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要统筹产业相关扶贫政策,帮助其如期脱贫。对涉及退出养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户,在发展其他产业项目时,可优先纳入年度项目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产业发展奖补支持。统筹开发养路、护林员、生态管护、卫生保洁等公益性岗位,支持养殖户及从业人员转岗就业,优先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转岗就业。
  (五)适当给予补偿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当地实际情况,重点考虑陆生野生动物(适当考虑幼体)人工繁育成本等因素,合理给予补偿,并加强区域沟通协调,避免补偿标准差距过大引发新的矛盾。具体补偿范围、标准、对象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
  补偿工作由各乡镇政府与养殖企业(户)签订退出协议,市、县两级林业、农业农村、财政、扶贫部门要将补偿情况汇总,逐级报送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省级根据各市县养殖企业(户)退出情况予以适当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正面宣传,做好舆论引导
  在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过程中,各地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媒体和公众关切,把退出过程中可能出现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对组织开展放归自然和收容救护等工作情况,可适当加强正面宣传,让公众了解保护在养野生动物进展;对公众出现的误解或猜疑,要通过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引导,广泛争取理解和认同;要特别关注通过网络舆论对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造谣生事、误导炒作等情况,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采取应对措施,切实做好敏感信息管控,防止引发矛盾纠纷,为稳妥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执法监管,形成执法合力
  各级林业、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扶贫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主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林业、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主动出击,对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场所、繁育场所、网络交易信息平台,进行全面系统排查,依法整治取缔违法违规交易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非法交易活动,彻底斩断乱捕滥猎、走私和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的利益链条,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形成联合执法打击的高压势态。
  附件:   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docx

    2020年8月16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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