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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答复杨琴、沈艳芬、杨芳代表“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反对虐待动物法》或将虐待动物及相关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范围的建议”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9/11 18:36:20 关注:758 评论: 我要投稿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654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20〕112号


  杨琴、沈艳芬、杨芳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反对虐待动物法》或将虐待动物及相关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范围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答复如下。
  反对虐待动物,保护动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历来重视动物保护工作,《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室动物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对动物保护都作了明确规定,并且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调整、修订,逐步加大保护力度。
  在畜禽保护方面,《动物防疫法》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环节入手,保障了动物健康。《畜牧法》要求在养殖、交易与运输各环节,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提供必要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了屠宰条件、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提出不得对生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20多年来,农业农村部大力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通过完善设施装备条件、优化饲料日粮、改进饲养管理和加强动物疫病防控等综合措施,不断改善畜禽生长环境。
  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繁育单位“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在实验动物保护方面,《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戏弄和虐待实验动物,并对实验动物的饲料、饮水、垫料和传染病防控作出了详细规定。科技部2006年发布的《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国科发财字〔2006〕398号)明确规定,使实验动物免遭不必要的伤害,保证动物能够实现自然行为,避免或减轻疼痛和痛苦等。
  在观赏动物保护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要求动物园切实保障动物福利,在动物饲料质量、笼舍条件、防暑御寒设施、医疗救治、死亡动物尸体处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不得进行动物表演,避免动物受到惊扰和刺激;2013年印发《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要求动物园能够切实为动物提供适宜的生活条件,保障其健康生活和繁育。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高度重视野生动物相关问题。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其中对禁食野生动物范围、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目前,多数虐杀动物的行为可以通过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公安等多部门都在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在社会生活中虐待动物只是极少数现象,更多公民与动物是和谐相处的,针对这种很少的违背道德行为专门制定一部法律,缺少必要性,而且基本可以通过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来解决。
  中西方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包括动物保护方面。我国在动物利用方面历史悠久,从事动物生产、加工利用的行业较多。动物保护问题涉及行业发展、民族习俗、宗教习俗、伦理道德等多重复杂因素,全面提高动物保护水平仍将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系统性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你们所提的通过立法反对虐待动物等建议,不断通过完善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和技术规定、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提高全行业规范化水平。
  感谢你们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0年9月3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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