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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问答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1/1/14 10:58:24 关注:323 评论: 我要投稿

  第一章总则
  1.为什么要制定畜牧法?
  答:根据《畜牧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哪些活动适用本法?
  答:根据《畜牧法》第二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3.畜禽是指什么?
  根据《畜牧法》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4.什么部门负责畜牧业的促进发展工作?
  答:根据《畜牧法》第七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5.什么部门负责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答:根据《畜牧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6.如何加强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
  答:根据《畜牧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7.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由谁组成?有何职责?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8.如何开展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9.如何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工作?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如何具体开展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工作?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三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11.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三条第3款的规定,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12.国家对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的政策是怎样的?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13.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履行什么程序?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14.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什么部门制定?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5.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谁承担?收费办法由什么部门制定?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6.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7.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畜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二)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四)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18.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19.发布种畜禽广告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根据《畜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20.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根据《畜牧法》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21.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对于记录有何要求?
  答:根据《畜牧法》第二十九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22.销售种畜禽的,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根据《畜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23.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根据《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种畜禽的进出口管理除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对进口的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选育;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畜禽养殖
  24.国家对畜禽养殖的政策是怎样的?
  答:根据《畜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国家支持草原牧区开展草原围栏、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设,优化畜群结构,改良牲畜品种,转变生产方式,发展舍饲圈养、划区轮牧,逐步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25.国家对畜禽养殖有何财政支持?
  答:根据《畜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26.国家对畜禽养殖的用地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畜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27.国家对畜禽养殖有何技术支持?
  答:根据《畜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28.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畜牧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29.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如何处理?
  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答:根据《畜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0.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畜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1.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畜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3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畜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3.畜禽遗传资源是指什么?
  答:根据《畜牧法》第七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34.种畜禽是指什么?
  答:根据《畜牧法》第七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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