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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网购“三无”产品要求十倍赔偿,被法院驳回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1/8/3 10:39:59 关注:350 评论: 我要投稿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7民初20202号
  原告:李雷,男,198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来,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澜澳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郭健。
  原告李雷与被告威海澜澳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威海澜澳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被告返还货款13,504元;3、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135,04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8日,原告通过天猫购物平台在“水师旗舰店”购买干海参干货8盒(每盒500克装),单价1,688元/盒。原告共计支付货款13,504元。2019年11月23日、24日,原告收到被告邮寄的8盒淡干海参,但食品包装上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质量合格证等。原告通过天猫旺旺向被告的客服反映上述问题,客服多次表示产品没有问题。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淡干海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明知该产品不合法仍然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原告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就被告销售的淡干海参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涉案食品的包装标准每盒是250克,而非500克;涉案食品蛋白质含量不符合标准,且产品中检测出含有铝元素,违反了食品添加剂标准。原告购买所涉产品的目的是赠送他人及自己食用,现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以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被告威海澜澳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8日,原告在被告开设的淘宝店铺“水师旗舰店”购买了淡干海参干货500克装/盒,共8盒,商品总价为13,504元。同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账户向被告支付了13,504元。交易摘要为“8年淡干海参干货500g一斤野生辽参干50-60头大连海参礼盒刺参包邮”。
  2019年11月23日、24日,原告收到上述货物。原告通过淘宝旺旺向“水师旗舰店”客服反映货物外包装没有标签、没有厂名厂址、没有生产日期及一盒不足500克等事项,“水师旗舰店”客服均表示质量和重量没有问题。
  庭审中,原告陈述,货物共分四个快递包裹寄送至原告处。原告在收到快递包裹时拆封了1份(内含2盒淡干海参礼盒装,其中1盒已用于检测公司检测,另1盒在原告处)。原告在庭审中当场向本院出示了尚未拆封包装的另3份快递包裹(与“水师旗舰店”客服提供的货物快递单号一致),并当场拆封1份快递包裹,内含2盒淡干海参礼盒装,外包装上没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应当标明的标签信息。
  庭审中,原告另提供检验报告一份,载明:产品名称:干海参;委托单位:李雷;样品数量:250克;送样日期:2019.12.06;样品状态描述:封口完整;检验日期:2019.12.12—2019.12.19;综合判定结论:该样品蛋白质不符合GB31602-2015标准规定。检验报告另对铝含量进行检测,按GB5009.182-2017第一法的检测方法,实测值为146mg/kg,按GB5009.268-2016第二法的检测方法,实测值为124mg/kg。在检验报告(续页)的单项判定中:铝含量的单项判定为空白,蛋白质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另查明,本案诉讼之前,原告已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提起过多次诉讼,其中就包括多起在淘宝网络店铺购买干海参产品后主张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订单信息、支付宝付款信息、物流信息、涉案产品网页宣传图片、产品实物、检验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供货方,其所销售的涉案产品为定量包装的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现被告邮寄给原告的货物包装上未标有《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标签事项,显属违法。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在被告退款的同时,原告应将涉案产品全部退还给被告。
  关于原告以被告销售的产品为“三无”产品以及蛋白质、铝含量不符合标准为由,认为被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首先,原告提供的检验报告为其自行委托,对其送检的样品未经被告及法院的确认,故对其关联性存疑。即使原告递交的检材系被告处购买,检验报告也并未对铝含量单项进行判定;其次,铝元素为常见元素,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有违法添加含铝添加剂的行为;再次,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产品外包装没有相应的标签,或者产品蛋白质不符合标准及含有铝元素等受到损害。
  同时,本院注意到,原告近年内提起了多起购买淡干海参的网络购物合同诉讼,据此本院有理由相信原告较一般消费者具有更强的维权意识及专业知识。作为买方的原告如确有购买需求,完全可以和销售者先行了解后再行决定是否购买,然而并无证据证实原告在购买前与销售者进行过积极的沟通,亦无证据证明原告系受错误信息影响,进而作出购买涉案产品的意思表示,原告应当就其举证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五)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雷与被告威海澜澳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二、被告威海澜澳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雷货款135,04元;三、原告李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购买的淡干海参干货全部退还给被告威海澜澳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如产生运费,由原告李雷自行承担。若存在已使用或者未能退货之情形,被告威海澜澳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扣除相应货款;四、驳回原告李雷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1元,减半收取计1,63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63元,合计诉讼费2,898.50元,由原告李雷负担2,637.50元(已付),被告威海澜澳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仙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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