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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笺销售处方药被罚5000元,经营“无批号”试销兽药按假兽药处理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1/11/16 22:54:46 关注:663 评论: 我要投稿

  日前,湘潭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布了两起兽药经营中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起为“销售兽用处方药未开具处方笺”案,当事人通过电商平台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处方药,经查实,当事人近3个月的兽用处方药销售记录及处方笺开具记录,发现5月23日18点在淘宝网上出售的1盒纯头孢噻呋呐粉针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笺,销售收入为人民币35.8元。湘潭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035.8元。
  一起为“经营兽药试销产品,无批号按假兽药处理”案,2020年4月8日10时,湘潭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兽药经营门店进行日常执法检查过程时,发现一兽药经营部内的鱼药五倍子精华液、水霉净、中药活性碘、硫醚沙星、腐皮烂身康五种兽药没有生产批准文号,涉嫌经营假兽药。后经查实,上述五种违规兽药均为XX公司试销产品,由该兽药经营部代为销售,因产品没有批准文号,判定为假兽药。湘潭市农业农村局责令的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违法活动,并没收违法经营兽药,罚款人民币98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湘潭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农(兽药)罚〔2020〕2号

    湘潭市雨湖区华隆兽药店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处方药一案,现查明:2020年5月28日,我局接群众举报,称其2020年5月23日在伴农动保千品商城淘宝网店购买的纯头孢等兽用处方药未开具处方笺。2020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伴农动保千品商城淘宝网店的实体店(湘潭市雨湖区华隆兽药店)开展执法检查,湘潭市雨湖区华隆兽药店不能提供2020年5月23日举报人在伴农动保千品商城淘宝网店购买纯头孢等处方药时兽医开具的处方笺。2020年6月1日,我局主管领导同意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后经查实,2019年7月23日,该店登记经营者蒋元华与姜永根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在淘宝店开设网店进行合伙经营。该淘宝网店名为伴农动保千品商城,营业执照字号为湘潭市雨湖区华隆兽药店,登记经营者为蒋元华,兽药经营许可证号为(2018)兽药经营证字18031001号。该店由共同合伙人姜永根负责日常管理经营,合作经营第一年产生的利润归姜永根所有。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伴农动保千品商城淘宝网店近3个月的兽用处方药销售记录及处方笺开具记录,发现5月23日18点在淘宝网上出售的1盒纯头孢噻呋呐粉针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笺,销售收入为人民币35.8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营业执照、合作协议书、姜永根、蒋元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的身份及合伙经营情况。
  2、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执业兽医师兼职聘用协议书、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实执业兽医师资格。
  4、询问笔录2份,证实当事人违法经过。
  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6、近3月兽用处方笺开具记录23份、近3月兽用处方药销售记录打印件4份,证实当事人销售兽用处方药时开具兽用处方笺的情况。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兽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2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兽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期限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对《兽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裁量基准作出明确规定,我局考虑到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8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035.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行湘潭市雨湖支行(收款人: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78005072010010006616)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或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湘潭市农业农村局图片
  湘潭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农(兽药)罚〔2020〕1号湘潭市雨湖区友好兽药经营部经营假兽药一案,现查明:2020年4月8日10时,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兽药经营门店进行日常执法检查过程时,发现湘潭市友好兽药经营部内的鱼药五倍子精华液、水霉净、中药活性碘、硫醚沙星、腐皮烂身康五种兽药没有生产批准文号,涉嫌经营假兽药。4月8日,我局主管领导同意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后经查实,上述五种违规兽药均为山西渔鑫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试销产品,由湘潭市雨湖区友好兽药经营部代为销售,分别在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2月16日,从山西渔鑫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入五种假兽药各一件(五倍子精华液12瓶、水霉净20瓶、中药活性碘20瓶、硫醚沙星20瓶、腐皮烂身康20瓶),总货值金额49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身份及经营资质。
  2、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违法经过。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此案查获的违规兽药情况。
  4、证据材料登记表5张,证实当事人违法现场情况。
  5、山西渔鑫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送货单3份,证实此案查获的违规兽药数量和金额。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假兽药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所销售兽药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认定为假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八章《兽药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尚未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本机关责令的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违法活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兽药。
  2、罚款人民币98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行湘潭市雨湖支行(收款人: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78005072010010006616)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或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综合湘潭市农业农村局

文章来源:综合湘潭市农业农村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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