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政策 → 文章内容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非法添加”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1/12/16 19:18:27 关注:267 评论: 我要投稿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非法添加”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市监函〔2021〕260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非法添加”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环节“两超一非”问题整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制定《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非法添加”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非法添加”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突出重点、集中力量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有效落实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环节“两超一非”问题整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决定开展食品生产经营“非法添加”整治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
  主要是固体饮料、其他饮料、糖果(压片糖果)、果冻、代用茶、蜜饯、咖啡七类,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扩大整治范围。
  (二)重点对象
  1.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的,获证类别为七类重点品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2.近三年涉及“非法添加”行为,或近三年因“非法添加”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由同一生产经营者或在原生产经营地址上申办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相近类别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3.接受委托生产上述七类重点品种的食品生产企业,特别是由委托方提供食品原料、辅料生产的。
  4.在流通领域特别是线上销售渠道、产品名称、标签标识上明示或暗示排便、清肠、瘦身、壮阳、降糖、增强免疫等疾病预防、治疗等功能声称,或产品名称、配料名称包含但不限于“酵素、牡蛎肽、鹿鞭肽、人参肽粉、牡蛎虎鞭、玛卡”等诱导性用语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三)重点行为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如固体饮料、压片糖果、果冻、代用茶、蜜饯、咖啡等添加西地那非、他达那非、匹克硫酸钠、西布曲明等药品、化工原料或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的新的食品原料等。
  三、整治措施
  (一)全面开展排查
  一是开展生产过程排查。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对象、重点行为开展全面排查梳理,掌握辖区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名称、消费人群、标签标示、食用方法、销售渠道等情况,确保产品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有迹可循、有案可查,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真实、可靠、可溯源。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产品的,将相关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立即调整为D级,并立即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穷尽手段、一查到底。
  二是排查委托生产行为。接受委托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将受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委托方信息、销售渠道,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来源、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信息,向所辖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要求接受委托生产必须将由委托方提供原辅料和成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出厂。对于接受委托生产的七类重点品种生产企业,立即开展重点检查,排查是否使用不明成分的食品原料,企业是否对委托方提供的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规定实施进料查验和索票索证。对于酚酞、匹克硫酸钠、番泻甙、西地那非等那非类等有法定检验方法的项目的,企业应将上述项目纳入出厂检验项目。
  三是排查是否存在功能宣称。全面排查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是否在流通领域特别是线上销售渠道或在产品名称、标签标识上明示或暗示排便、清肠、瘦身、壮阳、降糖、增强免疫等疾病预防、治疗等功能,或产品名称、配料名称包含但不限于“酵素、牡蛎肽、鹿鞭肽、人参肽粉、牡蛎虎鞭、玛卡”等诱导性用语。存在上述问题的,有所在的设区市级局立即组织,对涉及企业开展飞行检查。
  (二)加强抽检监测。对由委托方提供的原辅料和成品,检查发现食品涉嫌“非法添加”的产品,以及涉嫌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声称或使用“通便”“减肥”“纤体”“壮阳”“降糖”等类似宣传用语的食品开展抽检监测。重点检验与宣传用语相关的物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非法添加双醋酚丁、匹克硫酸钠、酚酞、西地那非等那非类、盐酸二甲双胍、西布曲明等药品、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各地有检验能力的可以自行检验,不能检验的按要求抽样后送省质检院检验。
  (三)开展约谈。对存在普通食品虚假宣传功效、不按规范标注产地、生产企业以及不如实公开证照等问题的线上销售平台开展约谈。对产品违法宣称功效、近三年来发生“非法添加”行为的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约谈。
  (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对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异地监管部门的,及时通报当地监管部门,无缝衔接协同查处,确保案件一查到底、不留死角。对“非法添加”案件,坚决一查到底,做到“四个一律”:凡是市场监管总局挂牌督办案件一律从严重处;应当吊销许可证的,一律吊证;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能够处罚到人的,一律处罚到人。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级局、县(区)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一把手”要亲自抓、亲自组织协调,加强督促检查。要克服畏难情绪、厌战思想、侥幸心理,在按照规定程序、规范要求抓好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治理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要坚持全局一盘棋,加强省、市、县级局的沟通联动,食品生产监管、食品流通、执法稽查、抽检监测、网络监管及投诉举报等科(处)要密切配合协作,及时互通信息。同时,要加强区域协作,涉及两个及以上地区的“非法添加”案件,要加强区域间的信息互通、联动互动,协调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同时,要及时、准确报送有关信息,除了“点题整治”需要定期报送的台账信息以外,各设区市级局每月1日向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处报送上一个月的案件查处情况(内容应包含:发现和立案时间、涉案企业和品种、案件具体情况、查处和移送情况等)。对新发现“非法添加”重大案件(包含司法部门直接调查处理的案件),24小时之内必须报告,突发问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三)开展督查,严肃纪律。省市场监管局将组织由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执法稽查、网络监管、抽检监测等处室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督导检查组,对有关地区的整治工作、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所辖区域的督查检查,坚决防止整治工作搞形式、走过场。对工作推进不力、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彻底,整治过程避重就轻、敷衍应付,问题整改消极对待、推诿扯皮的,将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联络人:食品生产处 陈圣杨,电话:0591-87312015执法稽查局 林 伟,电话:0591-63097645
  食品抽检处 郑子龙 电话:0591-87805281
  网络监管处 郑 亮,电话:0591-87832067
  食品流通处 陈志宏 电话:0591-87580607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欧盟食品安全局发布2022年欧盟食品中农药残留报告2024/4/24 23:14:18
【问答】真空包装食品标签提示漏气的相关问题2024/4/24 8:55:17
欧亚经济联盟批准《食品安全》和《食品标签》技术法规修正案2024/4/23 18:54:29
欧亚经济联盟批准《食品安全》和《食品标签》技术法规修正案2024/4/23 16:54:29
一周食品行业舆情信息汇总(2024.04.15-04.21)2024/4/22 18:14:01
超加工食品:新概念的崛起2024/4/22 18:12:17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