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政策动态 → 文章内容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征求《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区域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1/6 16:23:42 关注:571 评论: 我要投稿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征求《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区域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农牧便函〔2022〕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区域实验室的管理,发挥其在动物疫病防控中的作用,我局对《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农医发〔2005〕5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新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区域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后)。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2月5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电子邮箱:xmjwjch@agri.gov.cn
  传    真:010-59192845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国际合作处(邮政编码:100125)
  附件: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区域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2年1月5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官方兽医确认名单的通知2024/4/11 19:16:23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2024/2/2 19:01:53
兽医处方的有效性,同时饮水和共同作用的效果才好!2024/1/2 8:57:42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4号】:制定《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 修订《兽医处方格式2023/12/14 19:57:06
用药方法不当毁掉的是兽医处方的有效性2023/8/28 8:33:48
开具动物检疫证明后动物发病,官方兽医该承担责任吗?2023/8/3 8:30:22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