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出售未经检疫猪肉、仔猪!栾川王某被处罚5000元!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3/10 15:55:13 关注:566 评论: 我要投稿
|
|
栾川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农罚003号
当事人:逯某某
住所(地址):河南省栾川县潭头镇马元村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2日对逯某某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调查。经调查,2021年12月12日上午,栾川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潭头镇农贸市场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逯某某在农贸市场出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猪肉产品27公斤,货值594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按照《河南省农业行政执法裁量标准》2021版决定,当事人逯某某在农贸市场出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猪肉产品27公斤,货值5940元,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罚款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栾川县农业农村局
栾川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农罚001号
当事人:王某
住所(地址):河南省栾川县潭头镇西坡村七组本机关于2021年6月19日对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案调查。经调查,2021年6月16日下午,接群众举报当事人王某卖给栾川乡西河村铁里沟张某10头仔猪,无耳标无检疫证明。栾川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张某进行初步调查,情况属实,该批10头仔猪,每头1260元,货值126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 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内申报检疫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按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经集体讨论决定,当事人王某经营10头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价值12600元仔猪的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
|
文章来源:栾川县农业农村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