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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你问我答之二(国家标准体系篇)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5/24 9:59:20 关注:875 评论: 我要投稿

  01
  Q
  食品通用标准和产品标准有什么关系?
  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准体系中,食品安全通用标准由于涉及各个食品类别,覆盖各类食品安全健康危害因素,构成了标准体系的网底。食品、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产品标准则对相应产品的范围、食品安全通用标准未规定的特定污染因素、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指标进行规定。这些食品安全产品标准在涉及食品污染物、致病菌限量、农药残留等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已经规定的内容时,一般应当引用通用标准的相应内容。
  02
  Q
  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包括哪些?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共13项,具体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03
  Q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涵盖哪些内容?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包括八个部分:
  一是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是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是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是对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六是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是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是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04
  Q
  为何不对所有化学物质都制定限量标准?没有限量是否就是不得检出?
  污染物有无数种,食用的食品也多种多样,不可能也不必要把每种食品、每种污染物都列入标准。是否将一个污染物项目列入国家标准,要看这个污染物的危害、暴露评估情况等。某类食品是否制定某一限量指标,要经过风险评估,根据此类食品中该类污染物的污染情况以及此类食品的膳食摄人量对该类污染物暴露程度的影响比重来衡量。
  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在修订过程中,根据国际污染物限量通用标准制定规则和惯例,将有限的公共卫生资源用于需要优先管理的食品类别或食品组。依据我国食品中污染物的监测结果,结合我国居民膳食污染物的暴露量及主要食物的贡献率,仅对具有公共卫生保护意义的项目制定限量标准。GB 2762-2012列出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污染物,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对消费者膳食暴露量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对于未制定污染物限量的食品可以理解为,基于目前科学发展的阶段,该类食品不是该类污染物值得控制的暴露来源,未制定限量并非不得检出。
  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
  05
  Q
  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06
  Q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如何标示食品标签?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可以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也可以同时使用繁体字。《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强制要求标示的内容应全部标示,推荐标示的内容可以选择标示。进口预包装食品同时使用中文与外文时,其外文应与中文强制标识内容和选择标示的内容有对应关系,即中文与外文含义应基本一致,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中文汉字字号。对于特殊包装形状的进口食品,在同一展示面上,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外文对应内容的字体高度。
  对于采用在原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外加贴中文标签方式进行标示的情况,加贴中文标签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方式标示;原外文标签的图形和符号不应有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进口预包装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内容均须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对应内容,原产品外文配料表中没有标注,但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应当标注的内容,也应标注在中文配料表中(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单一原料等)。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或原产地区的名称,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原有外文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不需要翻译成中文。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包括包装(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应当如实准确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进口预包装食品可免于标示相关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如果标示了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应确保真实、准确。
  供稿单位:进出口食品安全处
文章来源:上海海关12360热线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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