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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网络购买的农产品缺乏可识别性,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应负初步的举证责任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8/18 9:58:14 关注:364 评论: 我要投稿

  消费者网购了
  缺乏可识别性的农产品
  认为存在质量问题
  怎样维权、举证才合理?
  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7日,李某某在某网店购买了某品牌特产烤鸭蛋价格合计370元。李某某称其在食用过程中发现鸭蛋存在变质现象后,没有找相关机构封存、鉴定,没有向平台服务商投诉协调,其认为食品生产厂商某制蛋公司未按照其产品的执行标准组织生产和销售,私自延长保质期,生产销售的烤鸭蛋产品是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李某某主张某制蛋公司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3 700元。某制蛋公司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要旨】
  网络购买的农产品缺乏可识别性,消费者在网络购买了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未通过相关机构封存、鉴定、投诉,没向平台服务商、销售者采取必要的维权、证据保全措施的,选择向生产者主张十倍赔偿,需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主动对生产厂商主体的唯一性、不符合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事实及质量问题举证证明,否则承担败诉风险。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一审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解读】
  本案涉及网络购买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的举证责任承担的问题。
  我国民事审判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来源于当事人双方各自主张所提供证据形成的案件事实。消费者十倍赔偿规定源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在网络购买了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未通过相关机构封存、鉴定、投诉,没向平台服务商、销售者采取必要的维权、证据保全措施的,选择向生产者主张十倍赔偿,仍应主动就生产厂商主体的唯一性、不符合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事实及质量问题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否则承担败诉风险。对此,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三方面主动举证、积极维权。
  首先,农产品缺乏可识别性,消费者可综合证据来明确生产厂商。所谓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食用农产品范围注解》将“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列为食用农产品。农产品与工业产品不同,在生产的形式和配方上具有普遍性,制作方法和流程大致相同,受不同地域传统及培育环境的影响,是缺乏可识别性的,仅通过农产品的直观特征很难判断和溯源其品牌特征和生产厂商。同时,现在市场挂牌包装的现象多发,仅凭农产品及外包装无法确定生产厂商。消费者选择找生产厂商维权需综合产品特征、包装情况、购买记录、销售商、平台服务商查询证明等做到区分和识别,确定生产厂商的唯一主体。
  其次,消费者主张农产品违反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存在质量问题,应对出现食品变质、超过保质期等质量问题初步举证,积极采取必要措施。禽蛋农产品需要经过生产、挑选、消毒杀菌、保存等特殊工艺,再经腌制等不同的再加工制作,而在不同的储存环境,对农产品的保质期也有一定影响。消费者除了可以直观地对产品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进行判断,对于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农产品,应尽快封存、及时与生产厂商、销售商、平台联系,若沟通无果应尽快通过鉴定固定证据作为维权依据。同时,消费者在确定生产厂商身份后,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通过下载公示标准的方式来确定公示的质量标准与存疑的生产厂商具有关联性,否则无法就此推定其所购买的农产品适用且不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
  第三,消费者依法可向销售者、生产者或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主张权利,直接选择向存疑的生产厂商起诉求偿,系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但其举证责任相对要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向销售商、生产厂商维权,也可以要求平台服务商提供相关信息,不予提供的由平台服务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直接要求生产厂商首负责任时,应通过平台服务商和销售商确定生产厂商的身份,通过获取的相关信息来维权求偿。本案中,消费者在诉讼前未选择最优方式主张权利,导致自身承受了较重的举证责任,承担了败诉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示】
  食品安全是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认定食品安全事实需要消费者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缺乏可识别性的农产品属于一般性消费商品,不能直观判断来源,不具备可识别性。消费者在网络购买农产品时,要谨慎确定生产厂商、销售商主体身份和资质,便于出现质量问题后及时沟通、维权、封存和保护证据,合理选择维权路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编写人: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马天宇
文章来源: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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