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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宴请、钱物,违反国家动物检疫相关规定,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官方兽医被判一年十个月!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8/27 21:18:35 关注:612 评论: 我要投稿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427刑初28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德高,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夏津县,汉族,高中文化,原夏津县农业农村局职工,中共党员,官方兽医。2021年11月8日被夏津县纪委、监委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住山东省夏津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1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1年8月12日被留置,因涉嫌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于2021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爱晶,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德夏检刑诉〔202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德高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于202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德高及其辩护人孙爱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赵德高担任夏津县农业农村局苏留庄动检所职工、官方兽医期间,接受侯某某、陈某某、王某等人(均已判决)的宴请、钱物,违反国家动物检疫相关规定,在未对生猪或肉牛进行检疫的情况下,为侯某某、陈某某、王某等人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共计234份。后侯某某、陈某某、王某等人将赵德高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自用或贩卖给他人,致使未经实际检疫的生猪、肉牛流入食品领域,给动物疫情的控制、社会的食品安全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到案经过、动物检疫合格证、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侯某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德高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德高作为动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德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视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德高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赵德高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赵德高主观恶性不大、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薄弱。2、被告人赵德高为减少养殖户的损耗,长期早上班提供检疫服务,为养殖户提供了便利;对涉事“瘦肉精”肉牛不知情;因苏留庄动检所人员不足,导致被告人赵德高在本案中开具的《合格证》较多。3、流入深圳市的涉“瘦肉精”肉牛均已采取无害化处理,被告人的失职行为未对德州市或夏津县生猪、肉牛的对外销售造成影响,对山东省德州市出口肉牛的社会评价影响相对不大,未严重影响地区声誉,已销售出的肉牛、生猪未引发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未传播疫情、未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未引发经济贸易纠纷。4、被告人经XX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5、主动向监察机关交代了收取好处费的事实,并让家属全额退回违法所得9872.32元;6、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7、被告人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前列腺炎、膀胱炎,其妻子身体不好,贫血症状多年需要照顾。8、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9、被告人已被开除党籍、公职,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性,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少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夏津县监委收到有关部门移送的关于董某某、赵德高的问题线索后,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调查,被告人赵德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夏津县纪委、监察委对其违纪问题进行了处理,其亲属向夏津县监察委员会代缴违法所得9872.32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动物检疫合格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基本情况表、办案说明、官方兽医名单、动物检疫合格证统计表、车辆轨迹截图、手机微信截图、问题线索移送表、夏津县纪委、监委处分的决定、无违法犯罪证明、忏悔书等书证,证人王某、张某某、王某某、常某某、侯某某、侯某华、候某全、梁某瑞、陈某某、陈某、崔某军、崔某堂、陈某峰、刘某、张某恒、田某飞、李某诗、赵某忠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德高及同案犯董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德高身为动物检疫机关的检疫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德高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视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对案件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坦白的成立。
  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坦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判处”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对养殖户出售《检疫合格证明》不知情、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薄弱、对涉事“瘦肉精”肉牛不知情、人员不足导致被告人赵德高在本案中开具的《合格证》较多、被告人的失职行为未对德州市或夏津县生猪、肉牛的对外销售造成影响、对山东省德州市出口肉牛的社会评价影响相对不大、未严重影响地区声誉、未引发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未传播疫情、未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未引发经济贸易纠纷、被告人及其妻子有病等、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性等,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动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担负保障民生安全的重要职责,却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为他人出具大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致使大量未经实际检疫的生猪、肉牛流入食品领域,使含有瘦肉精的肉牛流入深圳食品领域,给动物疫情的控制、社会的食品安全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应依法从严惩处,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德高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二、非法所得9872.32元予以没收,由监察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洪东
  人民陪审员  谢国刚
  人民陪审员  程维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于兰芳
  书 记 员  许楠楠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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