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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胸肉假冒乌鸡肉,黑心商家被判刑!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9/20 16:09:07 关注:394 评论: 我要投稿

  乌鸡肉营养价值高
  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漠视消费者权益
  将价格低的普通鸡胸肉进行加工
  假冒价格高的乌鸡肉进行销售
  下请跟随小编
  一起看看今天这则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至案发期间
  被告人吴某某以鸡胸肉冒充乌鸡肉
  制作乌鸡卷对外销售
  销售金额达到258,225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生产、销售以假充真的乌鸡肉卷,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北辰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此类行为因具有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因而被法律明令禁止。被告人吴某某用鸡胸肉以假充真冒充乌鸡肉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商家要具备应有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坚决不触碰法律红线、道德底线,否则必将受到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运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文章来源:天津高法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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