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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畜禽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和进一步规范泾源黄牛肉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10/8 15:01:25 关注:344 评论: 我要投稿

  关于严厉打击畜禽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和进一步规范泾源黄牛肉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广大屠宰(代宰)户及生产经营主体:
  为全面整顿规范我县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畜禽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定点屠宰制度
  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不得为他人提供屠宰场所及设备。
  二、专项行动整治任务
  (一)严厉打击违规屠宰畜禽行为。以畜禽定点屠宰厂周边、养殖专业村(户)、城乡接合部、肉品批发销售店铺为重点区域,集中打击牛羊等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彻底捣毁私屠滥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对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防止因私屠滥宰导致动物疫情扩散蔓延和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发生。
  (二)严格落实屠宰厂主体责任。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要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屠宰、加工、经营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的,对屠宰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坚决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查屠宰环节动物防疫风险,紧盯屠宰畜禽入场查验,督促屠宰厂严格落实清洗消毒制度,及时堵塞防控漏洞。严格畜禽屠宰代宰行为管理,监督屠宰厂做好屠宰工聘用管理和教育培训,必须做好屠宰工的个人防护,防止发生炭疽等人畜共患病感染。
  (三)严把动物产品市场准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经营性冷库、肉品分割加工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学校)食堂等经营者的督促指导,严格落实动物产品“两证两章”进货查验和记录登记制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追溯制度,严禁采购、加工、经营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加大对畜禽产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频率,一旦发现经营户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从重处理,防止私屠滥宰、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披上合法外衣上市销售,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不留死角。
  (四)强化全链条监督执法。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持续加大对养殖、屠宰、加工、经营等畜禽产品全条各环节监督检查力度。农业农村局负责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对涉嫌私屠乱宰违法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局,全力配合办理案件,及时查处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对群众举报频次多、取缔后非法复产多、查处频次高、重点问题频发的分类建立台账,加大排查巡查力度,防止私屠滥宰死灰复燃。
  (五)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农业农村局依托“宁夏智慧动监”平台,加大对畜禽运输备案车辆、贩运人和从业人员的监管,不定期在线查询辖区备案车辆历史运行轨迹和动态,发现疑似跨省运行轨迹或查询不到近7日内运行轨迹的,一经核实违规调运或擅自关闭GPS的,立即取消备案资格。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对“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涉及本地肉品销售和直播带货情况监测,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会同公安局、农业农村局进行核查。公安局围绕“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积极运用大数据导侦机制,彻底斩断制作假检疫证章、销售私屠乱宰或病死动物获利等各环节黑色产业链条。
  (六)强化警示宣传教育。利用“两微一条”等新媒体,通过肉品安全消费知识宣传、屠宰企业“开放日”、制作专题宣传片、专家访谈等方式,为我县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肉贩子”“肉铺子”进行屠宰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职业道德诚信、典型违法案例警示宣传教育,建立完善诚信认定和信用承诺机制,推进肉品生产经营者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官方网站、新媒体等显著位置公布私屠滥宰问题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各类违法线索进行收集整理归纳,集中力量对违法线索进行核实,不放过蛛丝马迹,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法律责任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违反本条例规定第三十八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畜禽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屠宰畜禽的;(二)未建立台账登记制度、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如实查验登记的;(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未对经检验不合格的或者依法召回的畜禽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 违反本条例规定第三十九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违反本条例规定第四十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以及尚在休药期内或者含有违禁药物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违反本条例规定第四十一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第四十二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种猪、晚阉猪、种公羊、种公牛和淘汰奶牛等肉品未加盖专用检验标识的或者未在检验合格标志上标明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第四十三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畜禽产品后,仍拒不召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违反本条例规定第四十四条,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的,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第四十五条,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单位,销售、使用非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第四十六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运输畜禽产品未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运载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举报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屠宰、加工、销售不合格肉品和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均有权举报,举报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
  1.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0954-5011154
  2.泾源县公安局
  0954-5013216
  3.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54-5011151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泾源县市场监管局
  泾源县公安局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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