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双汇“台式烤香肠”起诉他人“搭便车”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10/28 9:56:28 关注:633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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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然一看,以为是“双汇”火腿肠,不经仔细辨认,很难发现细微的差别。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机关算尽太聪明,企图鱼龙混杂打擦边球,利用消费者对“双汇”的忠爱,获取不法利益。近日,修武法院审理了“双汇”商标系列侵权案。
01
基本案情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肉类加工基地,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双汇”的品牌价值 738.46 亿元,连续多年居中国肉类行业第一位,在全国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2012年双汇公司研发投入市场“台式烤香肠”小包装,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台式烤香肠”小包装的外观专利设计,多年来具有一定知名度。
近期,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与其“台式烤香肠”小包装极为相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由焦作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双汇公司随即将焦作某食品公司诉至法院。
修武法院经审理认为,焦作某食品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在包装、装潢上抄袭了原告双汇公司,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认、混淆,被告焦作某食品公司具有“搭便车”“攀商誉”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后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焦作某食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双汇公司产品包装、装潢的行为,对其包装装潢进行改版;并赔偿原告双汇公司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02
典型意义
“双汇”品牌系河南本土知名品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经过多年的市场培育,“双汇”品牌已经在中国食品行业拥有了较高的声誉,深受消费者的喜爱。近年来,国家和社会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全面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鼓励创新、保护原创,驱动行业和市场朝着健康、良性、可持续方向发展,让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深深扎根、扩散蔓延。此案的成功审理,充分彰显人民法院对创造者的尊重和对创新的保护、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的决心和信心。
03
以案释法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的专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禁止实施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城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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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修武法院发布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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