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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8问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11/24 7:50:41 关注:467 评论: 我要投稿

  答:《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了动物诊疗的含义,界定了动物诊疗活动的范围,具体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
  02
  动物诊疗机构包含哪些类型?
  答:《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对接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按照动物诊疗能力的不同,将动物诊疗机构分为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需要指出的是,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是指除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外,符合动物诊疗机构基本条件要求,可以开展与其条件相适应的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03
  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答:目前,各地管理部门统一使用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全国兽医队伍管理系统开展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该系统内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信息主要包括动物诊疗机构基本信息、机构内备案执业兽医信息、年度报告情况、诚信记录、违法行为记录等。
  04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办法》第六条规定了9项条件,作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要求,包括:一是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规定;二是选址与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的直线距离不少于二百米;三是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是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五是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是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七是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八是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九是具有完善的防疫、诊疗管理等制度。
  05
  设立动物诊所、动物医院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满足第六条规定的9项基本条件基础上,将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分类管理。动物医院设立条件要求更高,应具有三名执业兽医师和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以及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能够开展动物诊疗定义中包含的各类活动。动物诊所设立条件要求稍低,应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可以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以外的其他动物诊疗活动。需要指出的是,摘除母畜以及犬、猫等动物子宫、卵巢的手术属于腹腔手术。
  06
  动物诊疗机构命名有何要求?
  答:《办法》第十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的名称。也就是说,不具备动物诊所设立条件的,不能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的名称;不具备动物医院设立条件的,不能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07
  动物诊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动物诊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诊疗服务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章,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有完善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由在本机构备案的执业兽医师在核定的诊疗范围内提供服务。
  08
  动物诊疗机构应如何监督指导兽医相关专业学生、毕业生参与动物诊疗活动?
  答:《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兽医相关专业学生、毕业生参与动物诊疗活动加强监督指导,即动物诊疗机构指定在本机构备案的执业兽医师,结合兽医专业理论知识与动物诊疗活动工作实际,以教学实践、工作实践等形式监督、指导兽医相关专业学生、毕业生,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协助参与动物诊疗活动,如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等。
  09
  动物诊疗机构的兼营区域与诊疗区域如何设置?
  答:《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区域与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诊疗区域是为患病动物进行诊疗的区域,而兼营区域是销售动物用品、动物饲料以及开展动物美容、动物寄养等服务的区域。明确兼营区与诊疗区独立设置,有利于生物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防止诊疗区域的病原向兼营区传播,造成健康动物或动物主人的感染。需要指出的是,动物诊疗机构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时,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的面积。
  10
  动物诊疗病历档案管理有何要求?
  答:《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动物诊疗病历提出了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载明机构名称的规范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病历根据不同的记录形式,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病历包括诊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内容或者资料。
  11
  兽医处方笺管理有何要求?
  答:《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兽医处方笺,处方笺的格式和保存等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原农业部于2016年制定了《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农业部公告2450号),对兽医处方的基本要求、处方笺格式和内容、处方书写要求和保存作出了规定。农业农村部将根据动物诊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时对上述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12
  在动物疫病防控活动中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发挥哪些作用?
  答: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明确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疫病防控活动中应当发挥以下三方面作用:一是支持执业兽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二是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三是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13
  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哪些培训?
  答:《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生物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培训。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是兽医人员知识和技能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重要方式;开展生物安全培训,可使本单位工作人员深化对生物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生物安全防范意识,遵守生物安全规则,防止病原外溢、人畜共患传染病感染等生物安全事件发生;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培训,可使本单位工作人员熟悉国家和地方行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动物诊疗。
  14
  动物诊疗机构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动物诊疗机构的年度报告可包括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设施和设备变动情况、诊疗活动开展情况、人员管理培训情况、兽药管理情况、病历处方档案管理情况、参加当地动物防疫工作及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动物疫情报告情况、无害化处理情况、接受监督投诉及医疗纠纷处理情况等。
  15
  动物诊疗机构超出诊疗活动范围的,如何处罚?
  答: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五条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6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如何处罚?
  答: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7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如何处罚?
  答: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收缴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8
  动物诊疗机构不再具备与其相适应的诊疗条件仍然营业的,如何处罚?
  答:动物诊疗机构不再具备与其相适应的诊疗条件,即不再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仍然对外营业的,应当依照《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19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如何处罚?
  答: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依照《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0
  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如何处罚?
  答: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依照《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1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提供处方笺、病历,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如何处罚?
  答: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提供处方笺、病历,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应当依照《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2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动物诊疗机构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是指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了虽在同一县域内的其他动物诊疗机构备案,但未在本机构备案的执业兽医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情形。《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要求,执业兽医在同一县域内执业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发生上述情形时,应当依照《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3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如何处罚?
  答: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24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如何处罚?
  答: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予以处罚,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25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超出备案县域或者执业范围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动物诊疗机构使用超出备案所在县或者执业范围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将其评价为使用未经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该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6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责令暂停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通常存在以下情形: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动物诊疗机构使用责令暂停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该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7
  执业助理兽医师违反诊疗规定的,如何处罚其所在动物诊疗机构?
  答: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助理兽医师未按规定开展手术活动,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该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8
  未经执业兽医师指导,动物诊疗机构直接使用学生或者毕业生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未经执业兽医师指导,动物诊疗机构直接使用参加教学实践的学生或者工作实践的毕业生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该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微信公众号伊春市农业农村局(兽医科)
文章来源:伊春市农业农村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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