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雁池乡生猪定点
屠宰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石农(屠宰)罚〔2022〕2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石门县雁池乡生猪定点屠宰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726MA7MDM0X0G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场记录制度,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第二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和第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之规定;处罚类别: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2022/12/17
违法事实: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场记录制度。
处罚依据: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场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场标识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参照《常德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猪屠宰)》“序号:2;违法情节: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责令整改,给予警告”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整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场记录制度的行为;处罚内容:警告
罚款金额(万元): 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处罚有效期:2022/12/21
公示截止期:2023/12/17
处罚机关:石门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30726745935070D
▍信息来源:石门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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