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文章内容

土地政策严了!这些原来“不违法”的行为将按违法处理!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3/9/29 8:33:46 关注:474 评论: 我要投稿

  随着耕地保护越来越严,政策口子越收越紧。原来一些“打擦球”或政策允许的用地行为,今年将不再允许。2021年11月2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新的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有九类原来不认为是违法用地的行为,在今年的卫片执法中将按照违法认定和处理。
  一是未办理供地手续即占地动工建设的
  以往的土地卫片执法,在数据填报时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准的,填报相关批复文件,认定为合法用地。《规则》实施后,完成农用地转用还不能认定为合法用地,需完成供地手续。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必须填写批文或证书文号、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包括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供地、先行用地、不动产权证书、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以及经有审批权限的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同意的相关特殊政策批准文件的扫描件和能够证明用地位置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界址点坐标文本或者图件扫描件)。按照《规则》,有两类情形除外:
  1、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取得先行用地手续的图斑或地块。在动工建设以前,经有权机关批准,办理了先行用地审批手续,在批准范围内建设的图斑或地块,认定为合法用地。
  2.政府为供地而进行土地平整的图斑或地块可以不提供供地手续。该类情形虽然导致卫星影像发生变化,但没有发生建设行为。
  二是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翻新、翻建行为
  《规则》规定,将存量建设用地上存在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翻新、翻建、新建行为,认定为存量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对《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翻新、翻建、新建行为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因此,翻新、翻建要小心了!
  三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的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因此,新的判定标准实施后,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的,直接认定为违法用地。
  四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新规实施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认定为违法用地。
  五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村道路的
  此前,农村道路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此次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村道路的,直接要求判定为违法用地。
  六是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设施的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七是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格控制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八是符合相关标准但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农村道路的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九是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文章来源:自然资源法律论坛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2023/4/26 18:47:54
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2023/3/10 8:39:47
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7/30 18:21:41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约谈20个土地问题突出地区2021/4/28 12:33:55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