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国家政策 → 文章内容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下放工作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3/12/16 10:43:58 关注:393 评论: 我要投稿

 索 引 号: 07B120406201310735  信息所属单位: 畜牧业司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下放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农办牧(2013)38号  
 生成日期: 2013年12月16日  公开日期: 2013年12月10日
 内容概述: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农办办〔2013〕50号)要求,“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项目自2013年11月8日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为落实审批下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下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农办办〔2013〕50号)要求,“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项目自2013年11月8日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为落实审批下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制度依法行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审批下放工作,抓紧制定和发布审批制度、审批规范和办事指南,充实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严格按照我部制定的审核标准和要求开展申报材料审查和企业现场审核工作。要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生产许可证。

  二、加强审批监督和企业监管

  省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运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时将审批信息录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信息系统并依法公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要落实获证企业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落实企业日常巡查制度,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做好行政许可审核衔接工作

  2013年11月8日前我部受理的许可申请,将按程序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核发生产许可证;未通过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2013年11月8日后,相关生产许可的受理、材料审查、现场审核及许可证核发工作由省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申请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第3号)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级管理部门重新审核后发放生产许可证;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省级管理部门换发许可证,证书证号、有效期不变。

  四、规范许可证书编号

  省级管理部门核发的饲料添加剂证书编号为×饲添(××××)T×××××,混合型饲料添加剂证书编号为×饲添(××××)H×××××,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编号为×饲预(××××)×××××;其中×为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为发证年份,×××××为许可证序号(前两位代表地市,后三位代表企业)。

  五、落实证书打印和许可信息管理相关要求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式样由我部统一制定。许可证应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信息系统打印,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我部将通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信息系统将现有获证企业信息分省导入,由省级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后续管理和维护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10日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4月肉市行情偏弱 5-6月猪肉价格能否反弹2024/4/25 16:53:34
对话 6 位餐饮“大佬”:存量竞争下如何发现新增量?2024/4/25 16:52:23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畜禽肉类采购招标公告2024/4/25 16:50:10
南方强降雨天气对豆粕、生猪的影响2024/4/25 16:47:44
山东兰陵:多措并举“抢滩”预制菜市场2024/4/25 16:46:57
预制菜难挑大梁,得利斯十年首亏2024/4/25 16:46:32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