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至12月,江西男子梁某和妹夫蒋某、父亲梁某某无证经营食品加工厂,在鸡胸肉、鸭胸肉等原材料中添加胭脂红、碳酸氢钠等食品添加剂,以牛扒、五花肉、羊扒等名义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14万余元,被斗门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75000至80000元不等。
鸡肉充牛肉卖获利14万
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梁某和妹夫蒋某合伙在斗门区井岸镇某农庄内无证经营食品加工厂。期间,梁某、蒋某通过将鸡胸肉、鸭胸肉等原材料制成肉串后以牛扒、五花肉、羊扒等名义销售的方式牟利,被告人梁某的父亲梁某某负责在鸡胸肉、鸭胸肉等原材料中添加胭脂红、碳酸氢钠等食品添加剂。截止2014年12月3日,梁某和妹夫蒋某、父亲梁某某销售涉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假充真的产品(包括牛扒、五花肉、羊扒)金额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2014年12月30日,斗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对该食品加工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鸡胸肉、鸭胸肉等原材料一批,胭脂红、碳酸氢钠等配料一批,五花肉、里脊肉扒、麻花大串、肥牛串等产品一批,竹签、包装纸箱、内包装胶袋、电子秤等生产工具一批,面包车、笔记本、进账单、送货单等。经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抽样检测,五花肉与里脊肉扒均检出胭脂红。
一家子3人分别获刑
被告人蒋某供述称,他与梁某合伙经营的烤肉厂是一家没有厂名、没有工商、税务、食品生产等相关手续、证照的三无食品加工厂,所使用的原材料是在东莞市大岭山镇一批发市场的冻品店购买的,购买的原材料有田螺肉和鸡胸肉、鸭胸肉等等,购买的配料有胭脂红、红曲米粉等等,主要生产田螺串、里脊肉扒、五花肉等产品,田螺肉不加配料制成肉串,里脊肉扒将鸡胸肉加上配料制成肉串,五花肉的原材料为鸭胸肉加上配料制成肉串。
2015年8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蒋某、梁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斗门法院提起公诉。三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斗门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梁某、蒋某、梁某某结伙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假充真,销售金额五万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梁某、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斗门法院判处被告人梁某、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
法官说法
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可判刑
斗门法院刑庭法官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不仅可能给生产者、销售者带来民事纠纷,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数额会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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