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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vonet转评:打击食品谣言刻不容缓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4/29 17:37:30 关注:297 评论: 我要投稿

  春夏之交,气温渐热,饮料市场即将迎来销售旺季。就在饮料企业大展手脚、冲刺业绩目标的关键时期,两大品牌企业却先后遭遇谣言攻击:“肉毒杆菌”谣言卷土重来,康师傅深陷“氮气风波”。尽管企业第一时间发布声明,拿出了检测报告,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也及时进行了科普,但品牌与经济上的损失难以避免。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去年此时,同样还是娃哈哈与康师傅,面对产品含有“肉毒杆菌”“地沟油”的谣言,发布公开声明、送样品检测、采取法律维权行动……食品网络谣言让企业不得不耗费大量精力、财力和人力,疲于奔命。
  谣言背后,有抱着“宁可信其有”的心理顺手转发的普通民众,也有为赚取粉丝不辨是非甚至捏造不实信息的“网络大V”,更有别具用心、意图虚假信息打击对手商品信誉和销量的竞争者。对于这样有组织、短时间爆发且数量巨大的谣言攻击,康师傅公关负责人李宜霖就认为,另有“幕后黑手”。
  无论出于何种动机,网络谣言给食品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很难消除。有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娃哈哈因谣言导致销售额下降20多亿元。娃哈哈当家人宗庆后在今年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我们每年查到的造谣有一亿七千万次,有喝我们的产品要得白血病,得癌症、有肉毒杆菌,我们的产品有可以做避孕套。娃哈哈品牌基础还算好的,如果是其他品牌早就被打掉了。”
  老谣言“春风吹又生”,新谣言层出不穷,网络食品谣言已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心腹之患”。事实证明,仅靠相关部门出面辟谣、拿出检测报告已无法洗刷掉企业蒙受的不白之冤,企业针对网络谣言采取诉讼等自我救济途径也收效甚微。那么,如何对类似网络造谣等违法行为进行有效追责?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日趋健全,对谣言制造者、传播者的惩戒有法可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司法标准及《刑法》第246条第1款关于“诽谤罪”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谣言散布者进行法律追究。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约谈十条),对网络服务平台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意味着网络服务平台有义务对在其平台发布相关信息的自媒体进行管理和约束。
  为保护自身权益,近两年来,企业纷纷拿起法律武器。肯德基因“怪鸡”谣言状告十微信公众号获赔60万元;娃哈哈集团起诉吉林省于某用网络谣言侵犯其名誉权一案,最后的结果是娃哈哈放弃20万元的索赔金额,并由自己承担诉讼费,于某公开道歉。这些案件虽然让人欣喜地看到了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勇气,但也不得不承认,虽然有法律条款的保护,正式走上法庭后,企业所获赔偿也很难与蒙受的损失相抵。
  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案件,更多的只是起到震慑作用。受取证困难、谣言制造者主体难以进行认定等实际操作问题的困扰,还有更多的企业很难走上诉讼之路。网络谣言之害,究竟该如何追责?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治理网络谣言,必须用法律击碎谣言背后“利益链”。随着国家对于恶意诽谤和侵害商誉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那些敢于以身试法的谣言制造者、传播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而如今更为急迫的是,如何在网络谣言的查处中搭建起一条通达的渠道,集结起政府部门、法律机构、行业企业及网民的力量,改变网络谣言受害者独狼般困斗的现状,其中,网络平台提供者以“保护隐私”为由拒绝提供已经坐实为谣言的造谣者信息,可否视为对造谣者的保护?
  在打击网络谣言这一社会公害面前,各利益相关方绝不能袖手旁观。(娄奕娟)
文章来源:新华网     文章作者:娄奕娟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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