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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食品谣言要用法律手段 根本的解决方案是加强食品安全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7/5 8:58:28 关注:474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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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祝乃娟

近日,“2016中国食品辟谣论坛”在北京举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指出,当前经常出现的网络谣言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极大困扰。比如,近期青岛当地部分微信公众号传播的“2万吨毒西瓜流入全国各地,已致8人死亡”是对去年“问题西瓜”进行的旧闻新炒;前段时间在网络流传的“蒜苔蘸取乳白色的液体”视频,经证实是用保鲜剂来解决蒜苔贮藏的问题。

专门举行一个“食品辟谣论坛”,这本身就说明当前食品谣言数量众多。如果不加以打击,那么,不仅危害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影响公共秩序与政府公信力。

首先,食品谣言的广泛传播,部分原因是普通民众对自身健康与食品安全问题的极大关注。近年来,各种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但事后监管却不如人意,更有不少事件不了了之,于是,人们变得异常小心,对食品安全的各种信息都给与极大的关注,也容易轻信各类“信息”。尤其是自媒体大发展之后,这种现象加剧了。在众多传播食品信息的自媒体中,有一些高质量的科普类自媒体对饮食以及健康常识起到了很好的普及作用,但也有很多是无良的营销类账号,这就是有关专家所说的“食品谣言已成黑色产业链”,简单来说,就是制造噱头、无中生有、炒作旧闻,以此吸引公众眼球,赚取阅读量与转发量,为其公号造势炒作。当然,其中可能也不乏一些企业雇佣枪手捏造谣言去“黑”其竞争对手。

那么,如何打击这些网络谣言呢?当然,需要法律的介入。一些地方对造谣者已经进行了打击,显示这在技术上完全是可行的,一旦有谣言流于市面,就应该对其进行依法打击。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其次,还需要从食品问题的本身去审视。有专家指出,谣言的流传与被接受,究其原因有三:一是辟谣信息发布不及时,二是科普工作缺乏系统性、前瞻性,三是科普和辟谣知识的发布渠道和传播范围有限。的确如此,目前尚无非常权威的全国性的统一辟谣信息平台,另外科普工作也亟待加强,人们通常在自己不太了解的领域内容易轻信他人,这是由于食品药品事关健康,宁可错信,也不能不信。

最后,最根本的、釜底抽薪式的解决方案在于食品安全问题本身,这是我国在转型过程中无法绕开的一大课题。要辟谣,那么就需要正确的信息,在否定那些谣传的同时,也需要将正确的、信得过的信息告诉人们。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应该被升级到更高的监管规格,这如同环保,仅靠地方职能部门的落地是远远不够的,总会面临地方掣肘。在食品与环保领域,都应该强化垂直的监管权力,并且越来越习惯于借助法律来形成震慑。

最终,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市场环境的净化与优化,企业不再抱有单次博弈的心理,而是遵守契约精神,将对消费者负责的心理内化于心。同时,监管者摆脱各种领域内的利益链条缠绕,最终蜕变为中立的、以公共利益为先的裁判员角色。所以,食品安全问题与食品监管问题,本质上是对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以及政府转型的一大考验。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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