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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1/19 0:18:48 关注:537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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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8日上午,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省畜牧兽医局局长唐建俊对《条例》进行解读。
  发布会上,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介绍了《条例》立法背景和起草审查过程。近年来,随着现代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动物防疫工作出现了一些新局面、新问题,特别是当前我省畜牧业生产和动物产品流通格局复杂,畜禽等动物养殖品种众多,传统小型散养与现代规模养殖并存,导致畜禽感染疫病机会增多,病原变异机率加大,新发疫病风险增加。这些新局面、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拿出新办法、新制度和新规范来解决、来完善,现行2002年实施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已难以满足需要、解决问题,《条例》修订是发展之需,势在必行。省畜牧兽医局在2013年就启动了《条例》的修订起草工作,认真总结分析我省在动物防疫方面的经验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多次广泛征求意见。2016年4月至9月,省畜牧兽医局、省人大立法基地有关人员组成专题小组,多次集中讨论、研究修改《条例(修订草案)》初稿,充分吸收各方意见,最终形成《条例(修订草案会签稿)》,发送省直有关部门会签。期间,专题小组先后赴临沂、莱芜以及四川、湖北等地开展多次实地调研,了解基层和外省工作实际情况,吸收先进工作经验和优秀做法。2016年10月,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专题小组对《条例(修订草案会签稿)》进行再次修改,形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我办审查修改。我办依法重点对政府及相关机构的职责分工、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动物防疫责任、流通环节防疫监管体制、病死动物等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等内容进行了认真的审查修改。同时在省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发往全省十七市和有关依法行政联系点征求意见,针对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多次进行沟通协调,经过不断修改完善,形成《条例(修订草案)》。2016年11月2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该草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多次论证修改,省人大常委会经两次审议,于今天正式通过《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了条例的《条例》内容及主要创新点。《条例》确定的一系列制度,对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共8章64条,调整规范了动物疫病的预防、报告与处置,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其中有很多制度创新。一是《条例》进一步规范明确了动物防疫工作的政府职责。《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了基层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相应职责。《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建立起了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以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支撑,政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动物防疫领导体系,进一步强化了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和组织保障。二是《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动物防疫的保障措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完善了以下内容:首先,《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并对动物疫病免疫、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无害化等提供资金和物质保障。其次,提升了动物防疫工作科技含量和现代管理水平。《条例》针对现代社会高科技快速发展的现实,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强制免疫、疫情监测预警、疫情应急指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标识等监管平台建设,提升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回应了现代社会对动物防疫工作治理手段的创新要求。第三,《条例》加强了对动物防疫工作从业人员的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特殊岗位津贴”。三是《条例》进一步创新了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机制。《条例》将一些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有效提升了我省动物防疫工作水平:明确了强制免疫病种、区域的进入和退出调整机制。《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强制免疫病种调整机制,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提出增加或者退出强制免疫病种和区域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士管部门备案”实现了强制免疫计划的动态高效运行。对强制免疫实施方式作了创新性规定《条例》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运行规律,顺应群众呼声,创新规定了“强制免疫疫苗实行政府集中供应和自行购买两种方式。自行购买强制免疫疫苗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补助。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可以自行购买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集中供应,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政府补贴作为引导,有效调动了社会资源参与,实现了“四两拨千斤”,解决了困扰强制免疫工作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对人畜共患病防控这一新兴问题作了创新性规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林业等部门,应当建立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易感动物和相关人群的人畜共患病监测工作,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发生人畜共患病、野生动物疫情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四是《条例》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作了明确。《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单独列为一章,对病死动物和病害以及不可食用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提出了强制性要求。《条例》第三十七条例明确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染疫、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其他有病害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贩卖、屠宰和随意抛弃前款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省畜牧兽医局局长唐建俊介绍了《条例》的学习和宣贯工作安排。一是迅速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工作。近期,省畜牧兽医局将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对《条例》宣传贯彻做出具体安排。对于社会公众,将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采用新闻发布、在线访谈、专题讲座、设立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深入推广;在畜牧兽医系统内,将采取举办培训班、条文释义、知识竞赛等方式全面学习、准确领会;对于生产者等服务对象,将通过法规宣讲、知识下乡、发放宣传挂图和单行本等方式全面普及、详细讲解。通过多层次、多方式、大规模、高密度的宣传,努力达到社会公众深入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精神的目的,全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动物防疫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扎实做好《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工作。省畜牧兽医部门将结合全省动物防疫工作实际,加强顶层设计,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单项病防治规划、人畜共患病防控、种畜禽场疫病净化、疫情报告管理、动物防疫监管等方面,制定配套性的管理制度,保障《条例》贯彻落实。三是切实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条例》对政府转变职能、规范防疫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好、落实好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生产者等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责任,切实构建起“动物防疫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者承担第一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全省畜牧兽医系统要依法加强对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大强制免疫、监测预警、检疫监管、净化消灭、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力度,有效防控各类动物疫病;要加强监督执法,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创新执法方式,严厉打击各类动物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法规的震慑作用;要加强联防联控,主动加强与公安、卫生计生、环保、工商、食药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好公共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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