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 2月21日,记者从陵水县食药监管局获悉,近日,陵水县人民法院对该局移送的陈某某使用工业松香脱猪头皮毛加工卤肉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了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禁止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了解,2015年-2016年,陵水县食药监局共向公安机关移送了4起使用工业松香加工食品案,截至目前陵水县法院对涉案当事人4人均已判处刑罚。该案件在公开审理时,陵水县食药监局组织了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旁听,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17年,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稽查办案能力,狠狠打击“四品一械”违法犯罪行为,保一方百姓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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