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收2包烟后,兽医将病猪肉检疫为合格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8/12 14:45:42 关注:646 评论: 我要投稿
|
|
如东一名兽医被派驻屠宰场负责检疫,却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受2包香烟后,将3头不合格的猪肉检疫为合格。这位脑筋如此“活络”的兽医,将会迎来怎样的结局?10日,记者获悉,如皋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因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
记者注意到,因涉及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该案由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亚担任公诉人,如皋市人民法院院长章智敏担任审判长。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身为如东县某畜牧兽医站驻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官方兽医、检疫员,于2016年9月8日凌晨,在负责食品公司屠宰生猪的同步检疫工作过程中,因葛某(已刑处)打招呼,将葛某在食品公司屠宰的3头不合格猪肉检疫为合格,并收受葛某所送2包香烟,致使葛某将该猪肉销售给洪某,后洪某将猪肉运送至其父亲侯某位于如皋市某市场的肉摊上准备销售。但因侯某拒绝销售且被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而未能在市场上出售。公诉机关认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如皋法院经过此前的庭前会议及当天的庭审认为,被告人孙某身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动物检疫机构中的检疫人员,在负责屠宰生猪的同步检疫工作过程中,因他人打招呼,将不合格猪肉检疫为合格,致使不合格猪肉流向市场准备销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只要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如皋法院承办该案的卢建辉法官提醒动植物检疫机关,要加强对动植物检疫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治宣传教育,增强使命感、荣誉感,确保检疫人员严守检疫红线,当好守门员,把好食品安全关。
卢建辉说,本案中,孙某的徇私舞弊行为,一方面有可能造成使不合格食品流向市场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也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了国家动植物机关的正常活动,有损政府形象。
|
|
文章来源:南通网 作者:袁晓婕 彭军君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