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成都满庭芳百货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不合格泡椒鸡拐(辐照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8/5/25 16:45:21 关注:446 评论: 我要投稿
|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成都满庭芳百货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不合格泡椒鸡拐(辐照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年第9号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春节食品专项抽检18批次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4号),涉及我省1批次在成都满庭芳百货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泡椒鸡拐(辐照食品)。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34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泡椒鸡拐(辐照食品),抽样单编号:GC17000399363;产品名称:泡椒鸡拐(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17-11-15;规格型号:250克/袋;保质期:180天;被抽样单位:成都满庭芳百货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云南禾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武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该企业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22袋,共计5.5公斤,货值259.6元;已销售22袋,共计5.5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下架封存0袋,共计0公斤。
武侯区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生产环节及储运不当所致。武侯区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武侯区局已于2018年2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武侯区局于2018年3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武侯区局于2018年5月14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免于行政处罚。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
|
|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