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无标签泡凤爪 重庆这家店遭罚款近4万元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8/7/11 16:10:48 关注:536 评论: 我要投稿
|
|
日前,重庆市食药监局发布消息,有商家在淘宝上销售的预包装泡凤爪,因为无标签、无生产日期而受到处罚。
据了解,2018年3月7日,铜梁区食药监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铜梁区东城街道世纪阳光居民小区的铜梁区老香好电子商务中心实施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时陈某经营场所内冰箱中存有1袋铝箔真空包装的食品,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这一状况引起执法人员的警觉。
陈某称,该食品系250克/袋包装的泡凤爪,上架到淘宝网上销售,这样的行为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对该袋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依法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实,陈某于2016年10月在淘宝注册了老香好重庆铜梁美食街,并于2017年2月16日领取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核定的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含网络经营)。
陈某办证后于2017年3月开始陆续在淘宝网店上架了3个规格的泡凤爪系列产品,通过淘宝向消费者进行销售。其中,铝箔装的秦老幺泡凤爪,通过散装进购后按250克/袋的规格定量包装在无任何标签标识的铝箔真空袋中。
红色塑料袋装的秦老幺泡凤爪,该食品系小作坊简易包装食品,外包装未标识出备案证号,也未标识出“小作坊食品”字样。
至于另一款胡辣壳泡椒凤爪,也用铝箔真空袋中或红色塑料包装袋分装,无任何标签标识。
据悉,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4878元,共获销售收入34878元,因每笔交易成本不一致,无法准确核实其利润,对陈某保守测算的上述违法经营行为中产生的3000元利润,食药监部门予以采信并认定为涉案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介绍,陈某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最终对其进行以下处罚,没收涉案的库存铝箔装秦老幺泡凤爪1袋。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34878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7878元。
提醒:无标签食品存在潜在风险
我市食药监部门相关人士介绍,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当前,不少市民因为对法律不了解不熟悉,自家制作食品后就在网上随意销售搞起“兼职”。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建议有类似想法的市民可拨打12331或当地食药监所办理证照、备案。
同时,因为每种食品的制作工艺、储存方式各不相同,即便看起来包装完好无损的预包装食品,但无标签标识,消费者不知道生产日期,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建议消费者不要在网上购买这样的食品。
|
|
文章来源:慢新闻客户端 作者:文翰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