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频道
产经·企业  曝 光 台  本网动态  现代畜牧舆情  
当前位置:首页产经·企业中国畜牧 → 文章内容

农业农村部评查生猪屠宰行政处罚案卷 办案质量不平衡突出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8/7/20 12:18:52 关注:687 评论: 我要投稿

双汇—世界领先的肉类供应商
  中国网新闻7月19日讯(记者 张艳玲 实习记者 李欢)农业农村部近期对2015年后立案,2017年8月底前结案的生猪屠宰行政处罚案卷展开评查。结果显示,各地执法办案质量不平衡问题突出,部分案卷仍存在问题,如案件处罚主体不适格、证据材料不充分、文书案由表述不规范等。
  农业农村部表示,此次评查出的生猪屠宰方面主要违法行为主要是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还存在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其他物质,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未建立或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案等问题。
  案卷评查结果显示,部分案件处罚主体不适格,违法行为人数认定不准确,如对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多个当事人,只对其中一人进行处罚,遗漏其余当事人。同时,在事实认定上,证据材料不充分。部分案卷未收集当事人身份证明,缺乏认定违法主体身份的主要证据。
  部分案卷存在未查明违法行为、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违法事实存在等问题,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部分案卷存在处罚不到位问题,如在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处罚案件中,处罚决定中未依法对屠宰工具做出没收处罚。部分案卷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未说明选择处罚幅度的理由。
  部分案卷在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后,未给当事人留足陈述申辩期限,也没有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承诺或记录。部分案卷对当事人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时,未进行重要案件集体讨论决定,或未告知其享有听证权,或未给当事人留足申请听证期限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果还显示,部分案卷存在受委托执法的机构查封扣押与违法屠宰生猪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以及生猪、生猪产品和屠宰工具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中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的规定。部分案卷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未经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部分案卷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不规范,未能正确区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查封、扣押的对象。
  农业农村部称,已对评查工作中评选出的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和行政处罚优秀文书在其网站公示。
  下一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重视生猪屠宰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对照案卷评查中的主要问题梳理分析,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相关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法规规章宣贯,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相关人员培训,提高其知法懂法守法意识。
文章来源:中国网作者:董小迪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4月23日生猪期货主力合约跌2.12%2024/4/23 21:20:05
2024年4月23日部分省份生猪屠宰厂收购价涨跌幅(元/kg)情况2024/4/23 19:05:13
2024年4月23日生猪期货主力合约2409走势情况2024/4/23 19:04:39
2024年4月23日全国生猪价格行情综述2024/4/23 18:43:10
4月23日:生猪出栏均价上涨0.02%2024/4/23 18:40:15
2024年4月23日生猪期货主力合约2409走势情况2024/4/23 17:04:39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