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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全面禁止生猪调运、山东可调运种猪、湖北允许从低风险区调运...各省要求有何不同?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8/9/28 9:34:16 关注:302 评论: 我要投稿

 9月26日,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发布三封公开信,对生猪及产品调运做了相关规定。这是继湖北、山东之后第三个发布三封公开信的省份。三省在公开信中对生猪调运的要求有所差异。

  湖北、山东、浙江三省畜牧兽医局发布三封公开信

  继湖北、山东之后,9月26日,浙江省农业厅官方微信公众号“浙江农业”公布了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分别向广大生猪养殖场(户),浙江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各生猪贩运经纪人发布的三封公开信,告知防控措施、注意要点及严禁事项。

  对比湖北、山东、浙江三省发布的三封公开信发现,主要区别在于对生猪调运的要求有所区别。其中,浙江省对于生猪跨省调运的要求最为严格。

 浙江省:

  浙江全省暂停从省外调入生猪(包括种猪),暂停向省外调出生猪(包括种猪),暂停时间到浙江省及全部相邻省份解除疫情封锁为止。

  严禁从浙江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明确禁止的省份调入生猪产品。

 山东省:

  暂停向省外调出生猪(不含种猪,下同),暂停从省外调入生猪,暂停时间到山东省全部相邻省份解除疫情封锁为止。确需跨省调运种猪的,每头种猪均需提交有非洲猪瘟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山东全省暂时关闭生猪交易市场。

  禁止从疫区市或者有两个及以上市发生疫情的省调入生猪产品。

 湖北省:

  湖北省对生猪调运实施最严格的监管,禁止已发生疫情省份、途经疫区省份和相邻疫情省份的生猪调入湖北。严禁从辽宁沈阳、河南郑州、江苏连云港等非洲猪瘟高风险区引种和调运生猪;跨风险区引种和调运生猪的,必须按规定报告,并进行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

  暂停湖北省生猪外调,立即关闭湖北省内生猪交易市场。

  严禁从辽宁沈阳、河南郑州、江苏连云港等高风险区调运生猪或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从低风险区调入的不得途经高风险区。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发布三封公开信

  8月3日以来,辽宁、河南、江苏、浙江、安徽、黑龙江、内蒙古、吉林8省相继发生21起非洲猪瘟疫情,给生猪产业造成严重威胁。

  为做好浙江省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生产,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分别向广大生猪养殖场(户),浙江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各生猪贩运经纪人发布了公开信,告知防控措施、注意要点及严禁事项。

  致广大生猪养殖场(户) 

  一、全省暂停从省外调入生猪(包括种猪),暂停向省外调出生猪(包括种猪),暂停时间到我省及全部相邻省份解除疫情封锁为止。

  二、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不得到餐饮、食堂等餐厨垃圾(泔水)产生单位收集餐厨垃圾(泔水),不得从餐厨垃圾(泔水)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购置餐厨垃圾(泔水)。

  三、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建设,健全场外出猪月台,配齐消毒设施设备,提升猪场饲养管理和生物安全水平,认真执行强制免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各项动物防疫制度。

  四、实行封闭饲养管理,严禁生猪贩运经纪人入场选猪,严禁参观和闲杂人员进出,对猪群实施全进全出饲养管理;新进生猪应隔离观察,确定健康后方可混群饲养。

  五、严格养殖场圈舍、环境消毒工作,对出入养殖场及生产区的人员、车辆、物品等要严格落实消毒措施;禁止饲养管理人员从农贸市场、超市等购买猪肉入场;采取隔离防护措施,避免生猪与野猪接触。

  六、养殖场(户)出售或运输生猪前,要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委托经纪人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申报材料。

  七、养殖场(户)猪只出现高热、呕吐、腹泻、便血、体表发绀等症状且急性死亡的,不明原因死亡或大批量死亡的,要第一时间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八、加强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粪污贮存、处理、输送管网、利用设施,有效落实“一场一策”和农牧对接消纳地,严禁养殖污水溢渗、漏排、偷排。

  致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一、鼓励各生猪屠宰企业推行“定点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模式,加快推进转型升级,就近就地收购生猪。

  二、严禁从省外调入生猪,严禁从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明确禁止的省份调入生猪产品。违规调运的,一律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

  三、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禁止无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不规范和畜禽标识不全的生猪入场。按照有关标准做好生猪的待宰静养,加强待宰圈巡查,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配合做好隔离、封锁、扑杀、消毒等措施。

  四、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开展屠宰生产,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开展同步检验,生猪产品凭“两章两证”出厂,确保猪肉质量安全。检验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典型病理变化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五、对宰杀放血阶段的猪血进行集中收集,按规范销售或处理,并做好去向记录。

  六、加强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对屠宰环节发现的疑似非洲猪瘟生猪及其产品或其他病害生猪及其产品,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流入市场。

  七、实施严格的消毒制度,对工作人员、运输活猪和产品的车辆、待宰圈、屠宰线、屠宰工具、无害化暂存或处理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等需严格按规范消毒。

  八、规范台帐记录,生猪入场、产品(含副产品)出厂和无害化处理等台帐记录齐全,生猪来源和产品去向可追溯。

  九、加强对进出屠宰厂(场)外来人员管理,限定活动区域,并定时对厂区巡查,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致全省各生猪贩运经纪人

 

  一、主动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备案,定期报告生猪调运期间动物防疫情况。

  二、严禁从省外调入生猪,严禁从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明确禁止的省份调入生猪产品。违规调运的,一律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

  三、收购生猪时,受养殖场(户)委托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申报材料,未经委托不得申报检疫。省内运输生猪必须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运输生猪及其产品必须凭检疫合格证明,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要进行清洗、消毒。经纪活动中,要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运输车辆号牌、承运人联系方式、运载时间、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车辆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

  五、运输过程中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生猪,其尸体及排泄物应当委托途经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并承担所需费用。

  六、运载生猪的车辆应当具有防止粪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或措施,便于清洗、消毒。对残留的粪尿、饲料、垫料等废弃物收集后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乱丢乱扔;对装载笼具、工具用具及车辆彻底消毒,交替使用消毒剂。

  七、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检查,进行消毒和取得签章后通行。经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应当主动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八、严禁为运输生猪违规换证或者“隔山开证”收购运输生猪。

  九、运输中发生不明原因大量死亡、发现走私和收购贩卖病猪及其产品的,要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或兽医主管部门。

  山东省公布的三封公开信

  近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发出三封公开信,分别明确生猪养殖场(户)、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生猪贩运经纪人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号召动员全省力量全力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致广大生猪养殖场(户)的公开信

  8月初以来,辽宁、河南、江苏、浙江、安徽、黑龙江、内蒙古相继发生18起非洲猪瘟疫情,给生猪产业造成严重威胁。为做好我省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生产,现告知如下:

  一、全省暂时关闭生猪交易市场,暂停向省外调出生猪(不含种猪,下同),暂停从省外调入生猪,暂停时间到我省全部相邻省份解除疫情封锁为止。确需跨省调运种猪的,每头种猪均需提交有非洲猪瘟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违规调运,一律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

  二、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建设,提升饲养管理和生物安全水平,认真执行强制免疫、异地调运落地报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各项动物防疫制度。

  三、不得到餐饮企业等餐厨废弃物(泔水)产生单位收集餐厨废弃物(泔水),不得从餐厨废弃物(泔水)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购置餐厨废弃物(泔水),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饲喂生猪。

  四、加强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或者委托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五、严格环境消毒,对出入养殖场及生产区的人员、车辆、物品等要严格落实消毒措施。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尽量避免生猪与野猪、钝缘软蜱接触。

  六、实行封闭管理,对猪群实施全进全出饲养管理,严禁参观和闲杂人员进出;新进生猪应隔离观察,确定健康后方可混群饲养。

  七、养殖场(户)出售或运输生猪前,要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委托经纪人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申报材料。

  八、养殖场(户)一旦有猪只出现高热、呕吐、腹泻、便血、体表发绀等症状并发生急病急死情况的,要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

  九、为了保障您的猪场安全,请将上述措施告知周围3公里以内的其它养猪场(户)。

  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是广大养殖场(户)应尽的义务和职责。让我们携手同行,共同为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致全省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公开信

  8月初以来,辽宁、河南、江苏、浙江、安徽、黑龙江、内蒙古相继发生18起非洲猪瘟疫情,给生猪产业造成严重威胁。为做好我省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生产,现告知如下:

  一、鼓励各生猪屠宰企业推行“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模式,加快推进转型升级,提升生猪就近屠宰加工能力,就近就地收购生猪。

  二、禁止从省外调入生猪,禁止从疫区市或者有两个及以上市发生疫情的省调入生猪产品。违规调运的,一律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

  三、和经纪人签订承诺书,严禁为运输生猪换证或者“隔山开证”收购运输生猪。

  四、进厂(场)生猪必须查验生猪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不得收购、屠宰无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不规范和畜禽标识不全的生猪。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性措施。

  五、按照有关标准做好生猪的待宰静养,加强待宰圈巡查,发现异常情况,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六、严格实施屠宰厂(场)肉品品质在线同步检验,生猪产品凭“两章两证”出厂,确保猪肉质量安全。检验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脾脏、淋巴结等典型病理变化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

  七、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处理台账,严防流出屠宰厂(场)。

  八、实施严格的消毒制度。对进出屠宰厂(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自觉做好进厂、圈舍、环境、人员的消毒工作。

  九、加强对进出屠宰厂(场)外来人员管理,限定活动区域,并定时对厂区巡查,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是我们生猪屠宰企业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希望大家团结一致,共同为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致全省各生猪贩运经纪人的公开信

  8月初以来,辽宁、河南、江苏、浙江、安徽、黑龙江、内蒙古相继发生18起非洲猪瘟疫情,给生猪产业造成严重威胁。为做好我省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生产,现告知如下:

  一、主动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备案,定期报告生猪调运期间动物防疫情况。

  二、禁止向省外调出生猪(不含种猪,下同),禁止从省外调入生猪,禁止从疫区市或者有两个及以上市发生疫情的省调入生猪产品。违规调运的,一律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

  三、收购生猪时,受养殖场(户)委托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申报材料,未经委托不得申报检疫。省内运输生猪必须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运输生猪及其产品必须凭检疫合格证明,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要进行清洗、消毒。经纪活动中,要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运输车辆号牌、承运人联系方式、运载时间、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车辆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

  五、运输过程中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生猪,其尸体及排泄物应当委托途经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并承担所需费用。

  六、运载生猪的车辆应当具有防止粪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或措施,便于清洗、消毒。对残留的粪尿、饲料、垫料等废弃物收集后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乱丢乱扔;对装载笼具、工具用具及车辆彻底消毒,交替使用消毒剂。

  七、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检查,进行消毒和取得签章后通行。经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应当主动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八、严禁为运输生猪违规换证或者“隔山开证”收购运输生猪。

  九、运输中发生不明原因大量死亡、发现走私和收购贩卖病猪及其产品的,要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或兽医主管部门。

  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是我们生猪贩运经纪人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希望大家团结一致、守法经营,共同为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湖北省相关要求及公开信

  湖北严防非洲猪瘟疫情传入 关闭省内生猪交易市场

  湖北日报讯(记者孟静、通讯员谢毅)9月18日 , 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第一次全体会议在省政府召开 , 专题研究部署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等21家成员单位参会。

  自8月3日以来 , 辽宁、河南、安徽等7省相继发生疫情17起 , 而且疫情蔓延之势仍然持续存在。临近我省的河南、安徽是非洲猪瘟的重灾区 , 疫情正在逼近我省 , 传入风险极高 , 防堵任务十分艰巨。

  会议传达了国务院非洲猪瘟防控专题会议精神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要求 , 审议了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 省农业厅通报了全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情况 , 部署了下阶段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措施。

  会议强调 , 各地、各成员单位必须坚决落实“严防死守、外堵内清”的防控措施 , 严防疫情传入我省。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 对生猪调运实施最严格的监管 , 禁止已发生疫情省份、途经疫区省份和相邻疫情省份的生猪调入我省 , 暂停我省生猪外调 , 立即关闭省内生猪交易市场。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发出三封公开信

  近期,我国辽宁沈阳、河南郑州、江苏连云港等地出现非洲猪瘟疫情。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以高热、出血、高死亡率为特征,发病率和死亡率可达100%。家猪和野猪均为易感动物,生猪一旦感染,终身带毒。生猪运输移动和生猪产品也可感染病毒。目前该病没有特效疫苗和治疗药物,被普遍公认为危害养猪业的“头号杀手”。为有效防堵非洲猪瘟,8月21日省畜牧兽医局分别向全省广大养殖场(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动物经纪人各发出一份公开信,特提醒做好相关工作。

  致广大养殖场(户):

  一、严禁从辽宁沈阳、河南郑州、江苏连云港等非洲猪瘟高风险区引种和调运生猪;跨风险区引种和调运生猪的,必须按规定报告,并进行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

  二、强化环境消毒,对出入养殖场及生产区的人员、车辆、物品等要严格落实消毒措施。

  三、实行封闭管理,对猪群实施全进全出饲养管理,严禁参观和闲杂人员进出;新进生猪应隔离观察,确定无病后方可混群饲养。

  四、严禁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或餐余垃圾饲喂生猪;要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尽量避免生猪与野猪、钝缘软蜱接触。

  五、养殖场(户)出售或运输生猪前,要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委托经纪人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申报材料。

  六、养殖场(户)一旦有猪只出现高热、呕吐、腹泻、便血、体表发绀等症状并发生急病急死情况的,要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

  七、切实做好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有条件的要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加强生物安全管理。

  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是广大养殖场(户)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希望大家尽一份心,出一份力,共同为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疫情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致全省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一、鼓励各生猪屠宰厂(场)推行“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模式,加快推进转型升级,提升生猪就近屠宰加工能力,就近就地收购生猪。

  二、严禁从辽宁沈阳、河南郑州、江苏连云港等高风险区调运生猪或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从低风险区调入的不得途经高风险区。违规运输的,一律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

  三、进厂(场)生猪必须查验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不得收购、屠宰无有效产地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不全的生猪。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性措施。

  四、按照有关标准做好生猪的待宰静养,加强待宰圈巡查,发现异常情况,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五、严格实施屠宰厂(场)肉品品质在线同步检验,生猪产品凭“两章两证”出厂,确保猪肉质量安全。检验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脾脏、淋巴结等典型病理变化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

  六、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对发现的疑似非洲猪瘟生猪及其产品,屠宰厂(场)按兽医部门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流出屠宰厂(场)。

  七、实施严格的消毒制度。对进出屠宰厂(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自觉做好进厂、圈舍、检疫检验、环境、人员的消毒工作,消灭病源。

  八、加强对进出屠宰厂(场)外来人员管理,限定活动区域,并定时对厂区巡查,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是我们生猪屠宰厂(场)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希望大家尽一份心,出一份力,共同为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疫情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致全省各动物经纪人:

  一、严禁从郑州市、沈阳市、连云港市等非洲猪瘟高风险区调入生猪及未经高温处理的猪产品。从低风险区调入的不得途经高风险区。违规运输的,一律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

  二、运输畜禽必须申报检疫,并持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收购散户畜禽时,受养殖场(户)委托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申报材料。

  三、运输畜禽必须凭检疫合格证明承运,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经纪活动中,要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运载时间、畜禽种类、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车辆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畜禽处置等情况。

  四、运输过程中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其尸体及排泄物应当委托途经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并承担所需费用。

  五、运载畜禽的车辆应当具有防止畜禽粪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或措施,便于清洗、消毒。对残留的畜禽粪尿、饲料、垫料等废弃物收集后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乱丢乱扔;对装载笼具、工具用具及车辆彻底消毒,交替使用消毒剂。

  六、自觉接受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检查,进行消毒和取得签章后通行。经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应当主动出示检疫合格证明。

  七、运输中发生不明原因大量死亡、发现走私和收购贩卖病畜禽的,要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或兽医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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