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没有检疫合格证,生猪一律不得进厂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8/12/23 12:43:15 关注:426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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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贾蕴)生猪屠宰环节是非洲猪瘟防控的关键环节,事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供给,一旦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势必造成较大影响。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加强现阶段生猪屠宰环节监管工作的通知》,在生猪进厂检验、清洗消毒、待宰期间观察、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猪血处置等六个方面进一步做出严格规定,对于不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动物标识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相符合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厂,严禁将猪血直接排放。
我省规定不得收购来自疫区生猪和违规调运的生猪。屠宰企业要与养殖单位、经纪人、代宰户签订合同,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保证生猪的收购及调运环节不发生非洲猪瘟的扩散。一经发现非洲猪瘟疑似病例,立即上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运猪车辆入厂,要从污道进入,必须通过消毒池进行消毒处理;卸猪后,要对运输车辆及时冲洗消毒。定期对卸猪台、待宰圈清洗消毒,对屠宰与分割车间地面和墙壁、相关设备、刀具、器具清洗消毒。对于未经检疫检验及检疫检验不合格产品,绝不允许出厂。生猪产品凭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标志(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出厂销售。屠宰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运输途中死亡生猪、病害猪及病害动物产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严防病死(害)生猪和病死(害)生猪产品流出屠宰企业。
同时,《通知》指出要严格猪血处置,屠宰企业要规范猪血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程序,设置猪血暂存间,配备猪血低温密闭储存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要与血粉生产企业、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企业等签订销售合同,确保猪血去向可查。严禁将猪血直接排放。
目前,由于生猪调运受到限制,私屠滥宰现象又有抬头趋势。我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将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结合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和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加大对城乡接合部、县乡交通道路周边、已取缔资格的屠宰企业、小型屠宰场点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的巡查力度,高压严打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严防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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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山西新闻网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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