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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批次乌鸡分别检出磺胺类兽药残留超标、禁用兽药氧氟沙星不合格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1/31 12:10:12 关注:2174 评论: 我要投稿

    1月30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5期),本次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28大类食品1166批次,合格1162批次,不合格4批次。
  不合格产品中,食用农产品不合格2批次,为2批次乌鸡分别检出磺胺类兽药残留超标、禁用兽药氧氟沙星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分别为:霞浦县郑玉妹家禽摊销售的乌鸡(购进日期为2018年11月29日),磺胺类(总量)不合格;福州市鼓楼区风飞汤鸡汤鸭店销售的乌鸡(购进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氧氟沙星不合格。
  磺胺类药物是一类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人工合成的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广泛用于防止鸡球虫病。《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磺胺类(总量)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及脂肪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摄入磺胺类(总量)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导致泌尿系统和肝脏损伤等健康危害。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禁止氧氟沙星用于食品动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氧氟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序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被抽样单位名称 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址 食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标 生产(加工、购进)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 检验机构 备注
1 / / 霞浦县郑玉妹家禽摊 霞浦县松城街道府前路212号(关帝庙市场) 乌鸡 / / 2018/11/29 磺胺类(总量)μg/kg|738|100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 / / 福州市鼓楼区风飞汤鸡汤鸭店 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光复新村2#-3#楼一层店面 乌鸡 / / 2018/11/30 氧氟沙星μg/kg|359|不得检出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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