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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案的分析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2/20 16:42:48 关注:699 评论: 我要投稿

  1、案情简介
  2016年5月16日,×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接群众举报,称该市A屠宰厂在夜间屠宰生猪过程中,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行为。5月17日零时,×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动监支队对A屠宰厂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检查发现:宰杀现场猪头蹄、内脏散落在地,卫生条件极差;A屠宰厂未按要求设立急宰间;生猪屠宰相关记录未建立或不完善,也不能提供当天的入场和肉品检验、无害化处理、瘦肉精抽检及肉品出场等记录证明。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和摄像、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的委托人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法收集了A屠宰厂的工商营业执照、生猪屠宰生产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随即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报请负责人审批,决定立案调查。
  2、处理结果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涉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案属实,其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集体讨论后,×市农业委员会于2016年7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要求。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B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之规定,7月8日,×市农业委员会责令A屠宰厂1个月内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并做出“罚款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当日即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8月4日,×市农业综合执法队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整改合格。
  3、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案[1]。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事前构思周密,事中突击检查,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以下从4个方面阐述本案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3.1 执法主体适格
  2013年底,商务部与农业部完成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移交工作[2]。随即,各省市相关部门也完成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转。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市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已移交×市农业委员会。×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受委托承担生猪屠宰行政执法职责。故×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以×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处罚主体适格。
  3.2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及时对A屠宰厂进行现场检查,不仅收集了大量基础证据,也根据问询情况获得了重要线索,以便于收集其他证据,形成合法、关联、完整的证据链。对本案的处理,执法人员做了大量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收集了充分证据,违规事实认定准确。
  3.3 法律适用准确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体现在合法、适当、及时3个方面。一是合法。该案从立案到处罚决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二是适当。本案在认真查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屠宰生猪的违法事实基础上,准确地适用法律。该违法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处罚机关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参照《B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三是及时。整个办案活动和办案环节都讲究效率,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应有权利的同时,在法定的时间内调查处理,及时结案。
  3.4 及时向有关机构备案
  根据《B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本案对当事人罚款2万元,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本案在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法制办和B省农业厅备案。
  4、有关思考
  4.1 进一步强化生猪屠宰监管工作
  机构职能调整后,农业农村部作为生猪屠宰监管的职能部门,依然应将屠宰不规范所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作为监管重点。为保障猪肉肉品的质量安全,一是要权责分明,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明晰监管部门与屠宰企业的职责划分,加大普法力度,强化企业是落实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3]。另一方面规范屠宰行为,严格肉品出场标准。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等,保证出场猪肉无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等疫病风险,并确保肉品品质、兽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等项目均符合要求。
  4.2 生猪代宰模式亟待加强整顿
  据悉,全国多地存在生猪代宰模式隐患多、监管责任难厘清、规范管理待完善等问题[4-5]。×市多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属于代宰,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这有可能造成猪肉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因此,一是要调整优化屠宰产业布局,支持大型屠宰企业延伸产业链、支持屠宰点转型发展;二是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过程的全程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4.3 职能划转后生猪定点屠宰证的有效性有待确认屠宰厂的生猪定点屠宰证是2008年由×市商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2年)。由于商务部于2000年起对生猪定点屠宰进行压缩整改,商务部门一直认可原颁发的定点屠宰证有效,造成一些企业到期未重新发证。提示主管部门应加快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证的颁证和换证工作,促进生猪屠宰监管职能的全面有效落实。
  4.4 信息化监督执法手段有待强化
  在日常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监督检查等途径,执法人员经常遇到生猪屠宰的违法行为,但由于联合行动协调不力,证据收集难,违法方式隐蔽等因素,给依法行政带来一定难度。建议兽医主管部门推进畜禽屠宰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包括畜禽产品安全信息平台、屠宰企业实时监控终端系统、屠宰企业信息录入终端系统、畜禽产品官方检测体系等等[6]。目前,河南省濮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有效利用视频监控手段严防注水违法行为。全市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均在生猪进场、待宰静养、屠宰加工等关键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全天候、无间断”[7]。信息化执法手段的不断强化,可以让执法人员足不出户发现违法线索,从而节约执法成本,更好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1] 陈柳,陈东来.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法律规范之案由剖析[J].中国动物检疫,2016,33(4):33-35.
  [2] 本刊讯.商务部向农业部移交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N]. 农产品市场周刊,2013-12-26.
  [3] 仇妍虹,刘建华,王小军,等.细说北京市生猪屠宰检疫监管[J].中国动物检疫,2013,30(8):7-8.
  [4] 刘倩,牟婵,万思敬.山东省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现状[J].中国动物检疫,2018,35(1):46-49.
  [5] 陈东来,白立民,伞德波.关于河北省生猪屠宰企业转型发展的建议[J].中国动物检疫,2016,33(4):57.
  [6] 刘俊.畜禽屠宰行业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构想[J]. 中国动物检疫,2014,31(9):15-17.
  [7] 孟伟,马文涛,张荣森,等.河南濮阳市注水猪肉专项整治活动分析[J]. 中国动物检疫,2018,35(8):49-51.
文章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文章作者:吴小干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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