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都市时报A15版上刊登的一则“致歉申明”引起关注。申明称,26人长期加工买卖病死猪肉,向公众致歉,已受到法律惩罚。
全文如下
致歉申明
尊敬的社会公众:
2015年以来,我们为谋取利益,在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牛的情况下,多次进行买卖、加工和销售,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此我们表示深深的歉意,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目前,我们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做遵法、守法的公民。
特此申明!
申明人:李仲华、冯新亮、、管文军、李文学、李全玉、李丽、王正宝、合跃凯、张春超、张世忠、解传荣、杜小平、杨海萍、储汝丹、梁双明、储从雄、沈长波、吴正寿、梁玉运、张空定、沈发明、李永林、张建坤、杨宗勇、林维占、童水恒日期:2019年2月27日
据了解,通海县人民法院查实:2015年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李仲华为获取暴利,在通海县多次向在养猪场工作的张春超等人收购病猪、死猪,或死因不明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40余头;还多次向养殖牛的杜小平等人收购病死或死因不明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牛23头。
之后,李仲华将收购来的猪、牛进行屠宰、分解、加工,把加工好的部分病死猪肉、牛肉运至通海县秀山街道金山村、六一村、四街镇龚杨村、河西镇戴文村、九龙街道、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等地的乡村路边,低价销售给过往群众;还将部分猪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往通海县河西镇河西村等地的市场。其中,一些肉被加工成酥肉后,在河西镇农贸市场、四街镇七街农贸市场内销售。
另外,部分牛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给在石屏县龙武镇综合农贸市场经营饭店的冯新亮等人,在农贸市场内的一些饭店内被加工成熟肉食品,出售给消费者。
2018年12月14日,通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参与程度等,分别判处刑罚。
其中,李仲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是本案被告人中被判刑最重的一个;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2个月、1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还被处以了数万元到数千元不等的罚金。
同时,这起案件还有公益诉讼的成分。法院认为:李仲华等26人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通海县、红塔区、江川区、石屏县等地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依照法律,这26名被告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26名被告人通过登报的方式,向公众赔礼道歉,登报费用也由被告人自行承担。
通海县人民法院刑庭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被告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法院判处他们赔礼道歉,这才有了27日见报的那个“致歉申明”。负责人介绍,以往此类公开致歉在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但在刑事案件中,只有涉及公益诉讼的,法院才会判决公开赔礼道歉。因此,这还是该院第一次在刑事案件中进行此项判决。
法律解释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8种: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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