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娄底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检察院联合破获的违法销售母种猪肉案,在娄星区法院正式宣判。付某福、谢某辉、曾某文等3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15年至3年5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5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罚金。
2017年下半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中心城区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中,获悉有不法商贩以母种猪肉冒充正常生猪肉销售的违法行为线索。经近20天的周密摸排和重点跟踪,该局掌握了付某福、谢某辉、曾某文等人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定点屠宰后运送到各农贸市场售卖的非法生产、销售母种猪肉链条。
该局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多次与市公安、检察部门联合会商,成立专案组。2017年11月12日,专案组一举查获中心城区某农贸市场等地的6个涉案肉摊点,现场查获待宰种母猪10头、已宰杀准备销售的种母猪鲜肉1500公斤,公安机关依法对付某福、谢某辉、曾某文3人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付某福从娄底周边收购母种猪3570头,被告人谢某辉从娄底等地收购母种猪1093头,全部屠宰加工成鲜片猪肉产品后,直接销售给被告人曾某文,或以批发、零售的方式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600余万元。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曾某文从付某福、谢某辉等人处购进母种猪肉2.6万余公斤,销售金额36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付某福、谢某辉将母种猪肉冒充商品猪肉予以销售,以次充好,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曾某文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鲜片猪肉产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黄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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