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合格猪肉脯核查处置情况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6/5 17:29:33 关注:901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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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4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第6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对淘宝网风马牛企业店铺(经营者为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站)销售的猪肉猪肉脯处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淘宝网风马牛企业店铺(经营者为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站)销售的猪肉猪肉脯(原味)(一)食品名称:猪肉猪肉脯(原味);商标:风马牛;规格型号:180克/罐;生产日期:2018-10-20;标称生产企业:泰兴市郁香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胭脂红。
(二)经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上述猪肉猪肉脯(原味)的情况为:购入20罐,销售20罐,无库存。
(三)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猪肉猪肉脯(原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14元。
二、淘宝网风马牛企业店铺(经营者为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站)销售的猪肉猪肉脯(蜜汁味)(一)食品名称:猪肉猪肉脯(蜜汁味);商标:风马牛;规格型号:180克/罐;生产日期:2018-09-30;标称生产企业:泰兴市郁香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胭脂红。
(二)经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上述猪肉猪肉脯(蜜汁味)的情况为:购入20罐,销售20罐,无库存。
(三)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猪肉猪肉脯(蜜汁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14元。
三、淘宝网风马牛企业店铺(经营者为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站)销售的猪肉猪肉脯(香辣味)(一)食品名称:猪肉猪肉脯(香辣味);商标:风马牛;规格型号:180克/罐;生产日期:2018-10-22;标称生产企业:泰兴市郁香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胭脂红。
(二)经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上述猪肉猪肉脯(香辣味)的情况为:购入20罐,销售20罐,无库存。
(三)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猪肉猪肉脯(香辣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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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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