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频道
产经·企业  曝 光 台  本网动态  现代畜牧舆情  
当前位置:首页产经·企业中国畜牧 → 文章内容

重庆市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6/25 12:01:39 关注:664 评论: 我要投稿

双汇—世界领先的肉类供应商
  6月19日,重庆市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的通知》。文件中指出:
  一、抓实落细属地属事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落实政府属地组织领导主体责任。全面建立完善区县政府领导包乡镇、乡镇政府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社、社千部包户的分片包千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管理,组织、督促落实疫情排查、应急处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养殖环节消毒、生猪进出管控等防控措施。要逐级分解责任,建立责任清单,加强人财物统筹,确保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
  二是强化落实部门属事监管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积极作为,打好组合拳。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主责意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形成联防联控强大合力;要全面落实区县农业农村部门领导和干部包乡镇、乡镇农业农村机构干部包村、乡镇责任兽医包规模养殖场的分片包干责任制,督促指导各项防控措施落实。交通部门要继续强化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协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强化生猪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监管,督促指导非洲猪瘟自主检测落实。城市管理部门要继续强化餐厨剩余物全链条监管,防止流入养殖环节。公安部门要大力支持协助各有关部门执法办案工作坚决依法查处涉刑案件。宣传部门要严格管控舆情,防止非法发布、恶意传播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相关信息。
  三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养殖、屠宰、运输、加工、销售、使用等生产经营者要自觉增强防疫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规范落实生猪及产品调运申报、环境和车辆消毒、病死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非洲猪瘟自主检测等各项防控措施。
  二、严格落实养殖环节监管措施
  各地要根据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和任务需要,实行生猪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分类管理。
  一是全面建立生猪户口制。对散养户和规模养殖场生猪存栏、调入、调出、死亡等情况,由乡镇农业农村机构分类逐场逐户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控。
  二是全面实行生猪户口旬报月报制。每月1、11、21日对生猪户口情况汇总一次,逐级上报至区县农业农村部门(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中心)。各区县每月5日将全县生猪上月末存栏和上月调入、调出情况,报送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委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中心)。
  三是全面落实监督巡查制。乡镇干部要监督责任兽医人员开展养殖场户巡查,巡查频率不得低于每十天一次,并实时更新生猪户口。重点巡查生猪发病死亡、调入、调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包括自家泔水)喂猪、禁止贩运户进场入户买卖生猪、禁止社会兽医(游医)走村串户违规行医、禁止饲料兽药经销人员进场入户营销等,宣传非洲猪瘟防控知识特别是限制调运政策、调入调出生猪必须申报、圈舍环境消毒、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有关规定。对规模养殖场,要特别督促落实生物安全措施,逐场建立生物安全问题整改清单,逐项监督整改落实。巡查中发现病死猪,要立即报告并指导业主按规定无害化处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报告区县农业农村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所有监管巡查、检疫、执法以及保险理赔等人员均不得擅自进场入户,要充分利用访谈、视频、微信、电话等方式开展指导服务、督导核查等,防止人为传播疫病。
  三、严格落实生猪及产品调运监管措施
  各地要在继续严格落实现行生猪及产品调运管控措施的同时,重点落实好以下三项措施:
  一是严格实行生猪及产品调运风险评估管控。根据当地及周边地区生猪疫情、生猪及产品调运等情况以及养殖密度、地理环境等因素,科学评估疫情传播风险。按照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规定,采取设卡堵截、暂停调运、暂停检疫出证等临时性管控措施,严格限制生猪及产品从高风险区域向低风险区域调运,在区县内也要严格限制生猪及产品从高风险区域向低风险区域调运。
  二是严格实行市内跨区县调运生猪及产品差异化管控。即日起,全市所有散养生猪暂停跨区县调运,规模场生猪必须凭调入区县备案手续、检疫合格证明定点调往备案屠宰场或养殖场,调运再饲养生猪还应随附调出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生猪产品跨区县调运,必须凭调入区县备案手续(主城区范围内跨区调运除外)、检疫合格证明定点调往备案经营加工场所。
  三是进一步严格管控市外调入生猪及产品。在进一步严格贯彻落实《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关于实行市外调入生猪及其产品定点调入管理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渝动防部发〔2019]2号)的同时,即日起,全市暂停从市外调入育肥猪(30公斤以上至出栏供屠宰前);区县政府可以根据防控和生产保供需要,决定是否暂停从市外调入种猪、仔猪、供屠宰用生猪、生猪产品;市外调入生猪产品跨区县分销的,包括大中型批发商和连锁经营零售商在内的所有生猪产品经营者必须凭调入区县备案手续(主城区范围内跨区调运除外)调往备案经营加工场所。
  四、严格落实非洲猪瘟检测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抓好现行非洲猪瘟检测制度的落实落地,并逐步推进检测前移至养殖环节。
  一是监督落实自主检测制度。要严格监督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配备PCR检测设备、试剂和人员,严格规范开展非洲猪瘟自主检测。
  二是监督检测过程的真实性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驻场官方兽医和市场监督人员要加强检测过程现场监督,区县兽医实验室要加强企业留样的监督抽检,防止弄虚作假、操作不规范、以试纸条检测代替PCR检测等行为。对委托检测的,受委托方必须具备非洲猪瘟PCR检测资质。
  三是实行种猪和仔猪调入调出双检测。种猪、仔猪等再饲养生猪售出前和调入后隔离观察期间,业主必须按规定进行非洲猪瘟PCR检测,经检测合格,官方兽医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准予调出,调入生猪隔离观察期满方可进场饲养。
  五、严格落实各环节清洗消毒措施
  各地要严格监督管理相对人按照《非洲猪瘟消毒规范》(农牧发〔2019]5号),落实清洗消毒措施,降低病毒污染面和疫病传播风险。
  一是集中统一开展养殖环节大消毒。2019年6月25日至7月24日,全市统一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生猪散养户大消毒行动。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统一采购并免费供应消毒药品,乡镇、村社具体组织实施,确保每周至少一次对所有散养户圈舍及周边环境进行全覆盖彻底消毒。全市集中统一消毒月结束后,各区县要根据疫情形势,制定本辖区散养户集中统一消毒计划,至少每月消毒一次。乡镇责任兽医要监督规模养殖场严格落实定期清洗消毒制度,消毒频率不得少于每周2次。
  二是严格生猪屠宰环节清洗消毒。每天屠宰结束后,对屠宰场地、器具、工人服装鞋帽等,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每批次生猪屠宰后,对待宰圈舍必须空圈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进猪和出肉场地,必须至少在每天交割结束后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严禁猪贩、肉贩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待宰区、屠宰区、无害化处理间、产品加工区等区域,屠宰加工及相关工作人员进出屠宰场、屠宰车间、待宰圈舍,猪贩、肉贩及其他人员进出生猪卸货区、产品交易区等区域,均必须严格消毒。
  三是严格生猪及产品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生猪及产品运输车辆运抵目的地卸货后,必须在驻屠宰场官方兽医或市场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严格进行全面彻底清洗消毒,取得消毒凭证(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共同设计制作),方可离场。运输车辆再次装运生猪及产品前,承运人必须出示最近一次的消毒凭证(由官方兽医或市场监督人员回收),并经二次清洗消毒和取得消毒凭证后,方可再次装运。
  六、严格规范处置可疑疫情
  发生可疑疫情时,各地必须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果断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拔点灭源,防止扩散蔓延;要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规范》(农医发〔201725号),属地就近规范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扑杀猪、相关物品;要严格对规定区域内的生猪及产品采取临时性调运管控措施;要严格对环境场地、设备设施等高频次全面消毒;要严格管控密切接触的高风险人员。各区县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渝府办发〔201949号和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实化各项措施,制定责任清单、任务清单,狠抓落实到位。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村社干部等有关人员的培训指导,确保其正确规范履职。各区县要于2019年7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委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中心)。
文章来源: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疾病指挥部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4.17)2024/4/18 18:33:29
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4.17)2024/4/18 16:33:29
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4.17)2024/4/18 14:33:29
2024年第12周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2024/4/12 11:33:11
2024年第12周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2024/4/12 9:33:11
意大利通报皮埃蒙特大区等5地发生37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2024/4/11 19:18:59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