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立案时间:2019年2月20日。结案时间:2019年3月21日。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西市监不予处字〔2019〕2号):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3)具体处罚种类:鉴于当事人对所购进的土鸡(鲜)履行了进货查验工作,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也没有消费者对其进行举报投诉,未产生社会不良反应及严重后果。因此,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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