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兽药,顺德一老板被判刑罚款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8/7 19:02:28 关注:926 评论: 我要投稿
|
|
将假兽药销售给养殖户就是坑害养殖户,必须严惩。
不懂法真可怕!企业需要通过合法生产经营获得收益,但有些企业为了利益铤而走险,没有相关许可证也敢生产销售药品。顺德经营某生物科技公司的李某就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生产销售兽药给周边的水产养殖户,经法院审理,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1
案例还原
2016年6月27日,顺德区农业局执法人员联合顺德区公安局民警于对李某经营的公司检查发现,10多公斤兽用原料药和两台制作兽药机械自动定量包装机,更是有10多箱兽药包装成品。在当日下午还发现了“盐酸多西环素”5桶、“盐酸恩诺沙星”10箱加2桶、“粘粉”2桶等大量兽用原料。
原来从2015年5月起,李某经营的某生物科技公司购入大量兽用原料药“盐酸恩诺沙星”“盐酸多西环素”等,并将其拆散通过机械进行定量包装制成化工产品,并通过某兽药有限公司销售给周边水产养殖户,生产货值金额超过5万元。这些兽药都是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购买生产的!
经法院审理,该公司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无兽药生产资质,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兽用原料药物,属生产兽药的范畴。该公司生产兽药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属生产假兽药行为。故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律条文
《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
文章来源:顺德城市网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