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EC TIME::进口肉在中国生产销售需要注意什么?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8/19 15:53:54 关注:617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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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期我们讲到,巴商家的肉类产品想要顺利通关中国需要三道关。第一道关在入境前,需要办理好检验检疫许可;第二道关在入境时,需要进行过境检验检疫。本期《CPEC TIPS TIME》我们就来讲讲最后一关,成功入境的肉类产品投入生产、销售后还需要注意些什么。
一、做好进口和销售记录
已经成功过境投入生产、销售进口肉类产品的企业应当建立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且确保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合法生产、经营
进出口肉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应当合法生产和经营。
检验检疫机构会建立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收货人、发货人和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三、发现不合格产品主动召回
进口肉类产品在生产、销售的过程中如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召回。
四、《检疫许可证》使用注意事项
(一)、有效期
《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除对活动物签发的《检疫许可证》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核销登记
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检疫许可证》的,需经进境口岸海关在《检疫许可证》所附检疫物进境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
(三)、重新申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四)、终止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1.《检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3.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的。
以上就是肉类产品进口入境中国后的注意事项,巴企业的肉类产品只有符合中国海关的监管要求,保证质量安全,备齐相关资料手续,才能进入中国市场进行生产、销售。
(本文部分资料参考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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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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