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频道
产经·企业  曝 光 台  本网动态  现代畜牧舆情  
当前位置:首页曝 光 台畜产曝光台 → 文章内容

关于济南维尔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逃避进口猪小排检疫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8/22 10:24:29 关注:1661 评论: 我要投稿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1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大鹏海关关于济南维尔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逃避进口猪小排检疫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济南维尔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0652T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303号
  2019年07月27日,你单位委托天朗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191161056798 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冻猪前肘一批,原产国为英国,经我关查验,在该柜内查获未申报的猪小排一件。该行为属于未申报进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调查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深圳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维尔康肉类水产批发市场荣获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行业十强2023/12/4 20:19:41
维尔康肉类水产批发市场荣登中国商品市场百强与功勋市场榜2023/11/13 20:08:07
维尔康集团再次入围济南市民营企业百强榜2023/8/25 9:09:22
维尔康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智慧冷链物流园建设项目盛大开工2023/5/12 7:50:33
维尔康集团荣获山东省保障供应链畅通优秀企业2023/5/6 8:15:02
维尔康集团获评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2022/9/21 7:55:08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