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王莹 通讯员 罗曼 地下生猪屠宰场是当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通道,依法惩治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是确保猪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环。日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仓山区某镇两名村民私设生猪屠宰点,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的案件。
经仓山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邵某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某镇一民房内私设生猪屠宰点,累计屠宰生猪130余头,销售金额约人民币321600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53600元。2017年10月13日6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屠宰点抓获被告人王某、邵某,当场查获尚未屠宰的生猪10头重计1390公斤、已屠宰的生猪1头重100公斤。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生猪价值共计人民币21267元,白条肉价值共计人民币2140元。2017年10月23日,福州市仓山区农林水局将公安机关查获的生猪和猪肉予以销毁。
经仓山检察院提起公诉,仓山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邵某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及没收违法所得,禁止王某、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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