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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加工销售病死猪肉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核实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11/8 9:50:00 关注:826 评论: 我要投稿

  【基本案情】蓝某等8人从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收购病死猪进行加工后销售,病死猪肉经过几个环节的转售,最终经由快餐店、大排档等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经对销售猪肉检测含有猪疾病病毒及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兽药残留,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发现线索与立案】2018年2月,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检察院检察官发现涉及病死猪肉的行政处罚案件线索,建议公安机关、区食药监局在辖区食品安全犯罪高发区域进行拉网式摸排。2018年5月,区公安机关、食药监局联合执法,查获了蓝某储存病死猪肉的冷冻库。该院侦查监督科迅速向公安机关发函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该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批准逮捕了蓝某等8人,于2018年7月19日对公益诉讼线索立案。
  【诉前程序】2018年8月5日,斗门区检察院就蓝某等8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届满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证据调查重点。侦查阶段主要围绕其行为是否“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相关证据展开,这只是从刑事案件诉讼的角度来考量。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来说仅有这些证据是不够的,尤其是蓝某等人将病死猪肉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的情况未查明,因此,办案组围绕以下证据开展调查: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销售数量、金额、转账记录等。
  启动调查核实。在审查批捕阶段,办案部门主动与公安机关、斗门区食药监局联动,对案件的证据收集难点作出研判,随即派出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与阅卷、引导证据收集,明确侦查方向。民行检察部门收到案件线索后,制定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派员及时介入参与引导侦查取证,并主动联系区食药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畜牧兽医局等单位,收集固定销售数量、所得价款等关键证据,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为案件顺利起诉夯实了证据基础。
  【提起公益诉讼】2018年11月22日,斗门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考虑法律依据及社会效果等因素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蓝某等8人承担销售病死猪肉所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60余万元,支付对扣押病死猪肉无害化处理费用,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2018年12月26日上午,斗门区法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举证。公益诉讼起诉人主要出示了六组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明被告蓝某等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第二组证据证明本案符合案件来源和管辖的法律规定,并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第三组证据证明被告蓝某等人参与实施了非法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共同侵权行为。第四组证据证明经抽样检验蓝某等人非法生产、销售的病死猪肉均无合法来源及检验检疫证明,且检出猪疾病病毒及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兽药残留,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病死猪肉,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第五组证据证明蓝某等人向不特定消费者非法销售病死猪肉至少为8849.6斤,经测算其销售所得价款至少为61947.2元。第六组证据证明斗门区畜牧兽医局委托某公司将查扣520.1公斤病死猪肉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为人民币468元。
  质证。蓝某等人对公益诉讼起诉人举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意见。(1)起诉前已依法进行公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2)被告蓝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病死猪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3)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各被告应承担对现场查扣的病死猪肉无害化处理的代履行费用人民币468元及销售病死猪肉所得价款10倍的赔偿金619472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答辩。蓝某等8人对于销售病死猪肉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及赔偿数款存有异议。有辩护人提出对惩罚性赔偿金应该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计算。
  法院意见。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属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计算各被告的惩罚性赔偿金。
  【判决结果】2018年12月29日,斗门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刑事及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除对蓝某等8名被告人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外,还判令他们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至四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管理等相关职业。判令蓝某等8人支付619472元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各自范围内对惩罚性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8名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作者单位: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正义网 作者: 刘玲玲 吕志军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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