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力促生猪生产供应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11/12 9:11:41 关注:545 评论: 我要投稿
|
|
今年以来,我国物价运行在合理区间,但食品价格上涨备受关注。近期,受非洲猪瘟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等因素影响,国内市场猪肉价格明显上涨,带动食品价格涨幅较大。日前,记者就云南省生猪存出栏情况、猪肉价格走向、政府相关部门应对措施等采访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人及行业专家。
生猪大量调出 有效稳定国内肉价
近期,我省生猪存栏量虽有所下滑,但仍然是全国生猪存栏量较多的省份之一。据农业农村部监测统计,今年9月末,全国生猪、能繁母猪存栏同比分别下降41.1%、38.9%,同期我省也呈现下降趋势。但总体来看,我省生猪生产受非洲猪瘟疫情影响较小,大型养殖企业养殖积极性高涨,养殖户补栏积极性逐步恢复,生猪生产逐步恢复。
据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平台统计,今年以来,我省生猪调出大幅增加,但总体来看,除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迪庆藏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猪肉自给能力偏低、供应相对偏紧以外,其余州市猪肉市场供应充足,近期受外调大幅增加的影响,省内猪肉价格逐步上涨,但为全国猪肉市场供应作出了积极贡献。
专题会议部署 规范防控猪瘟疫情
自2018年10月我省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先后多次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抓好疫情防控和处置,稳定生猪生产,确保市场供应充足。省政府常务会议及时传达学习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先后4次研究部署我省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省政府先后召开14次专题会议进行再安排、再部署,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在此次防控非洲猪瘟疫情过程中,全省构建起全员防控工作格局,成功扑灭泸水市、香格里拉市、砚山县、勐海县等非洲猪瘟疫情并解除疫区封锁。同时,建立起进入我省生猪及其产品指定通道运输制度,在省际间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设立联合检查站,全面加大省际间防堵检查力度,加强违规调运生猪查处工作,规范生猪产品有序流通。
同时,建立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定期抽检和飞行检查制度。定期对屠宰企业进行抽检,及时反馈发现问题,并督促相关企业整改。
全面综合保障 生猪产业稳定发展
2019年,财政部核定我省生猪调出大县22个,下达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同时,农业农村部也给予了我省生猪产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规模养殖贷款贴息、扩大规模、稳定基础产能。此外,按照国家要求,我省22个畜牧大县已实现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全覆盖,目前,正在督促各项目县加快项目实施。
通过切实保障生猪用地、认真落实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禁养规定、落实“绿色通道”等工作,全维度保障我省生猪产业稳定发展,不仅有效保障本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需求,还通过大量外运,有力保障了全国猪肉供应及市场稳定。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充分发挥云南生猪存栏量大、能繁母猪多、猪肉价格低、生猪养殖产业提质增效空间大的优势,紧紧抓住当前市场供应短缺的机遇,全力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全力保住种猪基础产能;培育一批大型养殖企业,迅速新建一批标准化适度规模养殖场,扩大产能、提高品质,实现我省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并将充分利用沪滇、粤滇扶贫协作机制和消费扶贫有关政策,建立一批上海、广东、北京等国内一线城市在我省的供应基地,形成长期稳定的供需机制。
链接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家猪和各种野猪引起一种急性、出血性、烈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该病也是我国重点防范的一类动物疫情。其特征是发病过程短,最急性和急性感染死亡率高达100%。
2018年8月3日,中国确诊首例非洲猪瘟疫情。2018年,中国已查明疫源的68起家猪疫情,传播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生猪及其产品跨区域调运,占全部疫情约19%;二是餐厨剩余物喂猪,占全部疫情约34%;三是人员与车辆带毒传播,这是疫情扩散的最主要方式,占全部疫情约46%。
|
|
文章来源:云南网 作者: 王淑娟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