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不合格肉 男子被罚 26万元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11/19 13:53:02 关注:406 评论: 我要投稿
|
|
□记者高会芳
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的陈某是一名从事猪肉销售的商户,收购了一头未经检疫的生猪并宰杀上市销售。在受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后,他又转移财产并拒绝缴纳罚款,当地法院对他处以15日拘留。目前,他已缴纳了部分罚款。
案情回顾
家住余庆县白泥镇的陈某在白泥镇子营农贸市场以销售鲜猪肉为业。2018年9月19日,陈某以1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头母猪,于次日早上送到屠宰场宰杀。相关工作人员在对猪肉检验时发现,陈某拟出场的猪肉脂肪发黄,因此未开具检疫合格证明并未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和发放肉品检验合格标志。同时,明确要求陈某不得把此批次猪肉拿到市场进行销售。
不过,陈某并未听从,仍然在农贸市场售卖这批猪肉,猪肉检验员杨某立即赶到农贸市场,对陈某进行警告,但陈某仍未停止销售。2018年9月21日,余庆县市场监管局与余庆县检察院组成联合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组,对陈某执意摆放在摊位上的155.03公斤猪肉予以查扣,抽样送检。经检测,此批次猪肉为不合格产品。余庆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规定,对其销售不合格猪肉的行为,处以13万元罚款。然而,直到今年8月16日,陈某仍未缴纳罚款。余庆县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罚款13万元,加处罚款13万元,合计26万元。
法院在调查中发现,陈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就将自己银行卡里的17万元存款全部取出并转移。同时,陈某还存在多次通知拒不到案、不如实申报财产、不配合执行等违法行为。10月9日,法院对陈某的失信行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10月21日,陈某已主动缴纳了13万元罚款。新闻来源:贵州日报律师说法
受访律师: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张风杰
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四款,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之规定。
行政机关对陈某处以26万元的罚款,是由于其所出售的猪肉是经检验不合格的肉类。陈某不听劝阻,执意出售“问题”猪肉,情节严重。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其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处以13万元罚款,如逾期未缴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合计26万元。法院判处拘留其15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在市场监管领域,拒缴罚款的现象不少见,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拒缴罚款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可以追加延迟支付罚款期间的利息;拒不按期执行,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对其司法拘留。作为商户,要知法、守法、合规、诚信经营,只有这样才能减少违法成本,避免经营亏损风险。
|
|
文章来源:大河网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