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防止地方一禁了之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12/2 11:45:19 关注:416 评论: 我要投稿
|
|
据央视新闻消息,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部署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排查整治。目前,20个工作小组已赴全国200个生猪调出大县开展现场调研,督促地方严格排查,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对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一并排查。
今年9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
两部门明确,坚决、迅速取消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进行整改。生态环境部将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范畴,并适时开展专项行动。
“从重庆等地调研的实际看,猪肉涨价主要是猪周期叠加了非洲猪瘟等因素,环保不是推动因素,但是地方往往以环保执法或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为借口,对生猪养殖等简单一禁了之,有时也有局部扩大化。”在11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中国环境社会治理研讨会上,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秦鹏说。
禁养区依法禁止的是规模以上养殖场所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摄影/章轲湖南农业大学教授吴根义此前也表示,因为生猪等畜禽养殖不能给当地政府带来税收,还要占用土地,需要当地政府承担防疫、食品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风险和被追责的压力,一些地方政府发展生猪等畜禽养殖业积极性不高,甚至借着环保的名义打击和挤压养殖业发展。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受非洲猪瘟影响,今年前三季度全国生猪出栏40978万头,比上年同期减少8601万头,下降17.3%。9月底全国生猪存栏30675万头,同比减少12212万头,下降28.5%;比6月末减少4086万头,环比下降11.8%。
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环境经济学教授王华表示,有人觉得搞环保导致了生猪存栏数大幅度降低,如果有一个正式或者非正式的对话互动机制平台,这种误会问题就不会发生了。
王华分析说,一方面,从时间上讲对不上。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限制绝大部分在2017年完成,而2018年全国生猪存栏量达到4.28亿头的高峰,2019年后才出现生猪存栏量大幅度下降。另一方面,从数量上也对不上。2017年前,根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禁养区清理导致的生猪存栏量净减少约3000万头,而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9年9月比2018年底净减少1.2亿头,有时一个季度净减少5000多万头,这绝不是禁养区清理所能导致的。
“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亟待建立更为广泛的对话机制。可以通过不同的专题建立对话机制,消除误解,形成合力,提高治理效能,减少舆情波动。”王华说。
禁养区划定的首要目的在于防范环境风险,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旦规模化养殖场发生污染物泄漏,将导致严重的污染后果,损失巨大。
《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禁止建设省级政府确定规模养殖标准以上的养殖场。
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公司研究员贾生元认为,应该明确,禁养区依法禁止的是规模以上养殖场所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并不是禁止所有的养殖行为。此外,禁养区划定一定要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发的法规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不能随意扩大,更不能以改善环境为由,利用划定禁养区清理养殖业,以清理代替治理。
|
|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 章轲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