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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不合格鸡蛋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12/12 12:23:43 关注:620 评论: 我要投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19年2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20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416号),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宁夏人人乐购物有限公司利宁十店经营的鸡蛋(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440331394,样品名称:鸡蛋,生产日期:2019-06-22,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二)鸡蛋为吴忠市利通区宁夏人人乐购物有限公司利宁十店于2019年6月22日购入,抽样基数为10公斤,抽样数量为3公斤,2019年6月22日购进的鸡蛋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分局将“不合格产品转办移交函”下发至辖区监管所,组织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送达检测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封存下架问题食用农产品,详细查询同批次产品的进货来源、检测报告和销售去向等情况。经查,宁夏人人乐购物有限公司利宁十店进购上述鸡蛋时,未查验供货者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四)风险控制情况:2019年9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吴利市监告字〔2019〕第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当事人作处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并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66元;
  3、罚款50000元。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分局约谈宁夏人人乐购物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次抽检不合格产品的情况,重点强调了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履行的责任、注意事项等,要求宁夏人人乐购物有限公司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二、固原味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经营的鸡蛋(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440331362,样品名称:鸡蛋,生产日期:2019-06-13,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
  (二)该样品为固原味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于2019年6月8日由总公司配送进货,抽样基数为5公斤,抽样数量为2公斤。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南关监管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送达检测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2019年6月20日抽样的鸡蛋已经销售完毕,详细查询同批次产品的进货来源,是否有检测报告,该产品的销售去向以及是否接到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等情况。
  (四)原州区分局第一时间将调查相关情况函告固原市原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并于2019年8月20日收到《关于对不合格鸡蛋核查处理情况的反馈意见书》(原动监函〔2019〕2号),并对固原味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立案查处。
  (五)原州区分局南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该批鸡蛋涉及的固原味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彭堡宏科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蛋多多鸡蛋配送中心等单位进行调查,要求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查验购进食品检验报告,强化食品风险隐患排查。
  三、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经营的鲫鱼(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440331263,样品名称:鲫鱼,生产日期:2019-06-19,不合格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
  (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6月19日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鲫鱼进行监督抽检。鲫鱼抽样基数为8kg,抽样数量为2kg。
  (三)2019年7月19日接到不合格报告,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其不合格相关事宜,现场发现该店销售鲫鱼为鱼缸内鲜活散称称重,平均两至三天进货一次,现场未发现喂饲及兽药等物。被抽取的批号为20190619的鲫鱼是该公司从北京北方渔夫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于2019年6月16日、6月18日各购进5Kg,共购进10Kg,有购进和销售记录、票据,索取了相关资质证明,并进行了自检,有自检报告,货值金额196.00元,违法所得36.00元。
  (四)接到检测报告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立即召开了各部门紧急会议,认真分析了该问题出现的原因,对供应的主体资质已经快速检测结果进行了调查,对未出售的商品进行了下架封存,通过查找销售记录,对已出售的商品第一时间进行了召回处理。
  (五)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要求采购部门加强对供应商的管控,同时保证在收货环节认真履行进货查验的制度,确保进入门店的商品的质量安全。
  (六)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由于当事人不知情,违法行为轻微:一是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二是处50000.00元罚款。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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