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频道
产经·企业  曝 光 台  本网动态  现代畜牧舆情  
当前位置:首页产经·企业中国畜牧 → 文章内容

四川发布生猪养殖使用林地相关规定,无需审批、备案即可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1/13 11:53:02 关注:358 评论: 我要投稿

双汇—世界领先的肉类供应商
  在生猪养殖用地方面,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求;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也就是俗称的“建楼”养猪。
  近期,相关部门关于养猪“新规不断,我们重点以四川省近期的政策为例来看,虽然12月16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发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大致相同,但仍有细微区别。
  为积极支持生猪养殖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PART  01
  一、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不办理林地征占审批手续,可以由养殖企业(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填报《生猪养殖使用宜林地备案表》,备案期不超过5年,逾期后如无其他规定,可继续办理备案手续。农民在自己承包林地的宜林地中开展生猪养殖的,凭林权证办理相应备案手续。养殖企业(户)养猪结束后,要责成其按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PART  02
  二、生猪养殖使用除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办理行政许可,可利用III级及以下保护等级林地,用地单位按程序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无其他规定前,需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可以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采伐林木蓄积根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调整数据确定,不单独编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PART  03
  三、地方各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处理好生猎稳产保供与保护生态的关系。严禁在I级保护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以及天然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上进行规模化生猪养殖。严禁生猪养殖以临时使用林地的方式占用有林地。生猪养殖使用宜林地的,办理备案后只能用于养殖圈舍,不能用于其他用途。生猪养殖办理永久征占用林地的,不能以生猪养殖为名储备土地,对占而不养坚决纠正。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生猪、母猪均创近3年新低!后市猪价行情关注两个方面2024/4/18 16:32:50
国家统计局:生猪价格拐点到了!一季度生猪存栏量和能繁母猪存栏量均创4年新低2024/4/18 16:25:03
能繁母猪下探至4000万头 猪价拐点真到了?2024/4/18 16:04:03
生猪行业去产能仍在路上2024/4/18 8:34:58
能繁母猪去化之路曲折 生猪预计如何?2024/4/17 13:59:10
生猪供应减少幅度收窄,豆粕市场震荡调整2024/4/17 13:58:27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