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杀土狗并将狗肉卖给餐馆 4人赔偿6万余元并登报道歉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1/16 9:35:35 关注:706 评论: 我要投稿
|
|
正义网嘉兴1月15日电 “本人因销售含琥珀胆碱的毒狗肉,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本人表示真诚的歉意,我保证以后遵守法律,不再作出类似的违法行为……”近日,浙江省海宁市的高某、陈某、谢某、胡某四名侵权人真诚悔悟,通过媒体发表致歉声明,并主动及时交清赔偿款61600元。高某等4人是海宁市检察院首次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4名侵权人,目前,该案诉讼请求全部实现。
琥珀胆碱是国家一类管制药品,曾被公安部列入《剧毒物品品名表》,超剂量使用琥珀胆碱可致人支气管痉挛或过敏性休克死亡。2018年4月到11月期间,高某与在浙皖综合市场共同经营狗肉摊位的叔侄陈某、谢某谈妥狗肉买卖后,便从网上购买了弩和含有琥珀胆碱的毒镖,在海宁、余杭等地毒狗,同时,高某还从胡某处收购毒狗。高某将获得的狗肉均出售给陈某、谢某叔侄。叔侄俩明知高某销售的狗系使用毒镖射杀而死,仍予以收购,并经屠宰加工后在市场上销售或直接销售给餐饮店。
经查明,高某等人销售的狗肉达到3225千克,高某的获利金额为50000元,陈某、谢某的获利金额共计10000元,胡某的获利金额为1600元。
高某四人毒杀并销售毒狗肉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符合公益诉讼的条件。检察机关发现后及时进行公告,经指定管辖,海宁市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6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61600元的侵权责任,均得以实现。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海宁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监督职能,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警示并呼吁包括四名侵权人在内的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增强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诚信经营。
|
|
文章来源:正义网 作者: 苏雪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