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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两超市哄抬猪肉价格,罚!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2/5 1:24:14 关注:229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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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日,记者从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为维护疫情期间市场秩序,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执法支队针对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和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服、消毒液,以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果蔬、肉类等商品的价格质量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我市某大型商超有限公司及其博*分店均存在涉嫌哄抬猪肉价格的行为。
  经查实:某大型商超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至1月28日,将销售状况明显较好的茂佳黑猪猪肉上调零售价,其中八类茂佳黑猪猪肉售价均有不同幅度的上涨,上涨幅度从3%至36%不等。
  某大型商超有限公司博*分店于2020年1月23日至1月28日,将其所销售的“两头乌”土猪肉商品上调零售价,其中七个部位的生肉上涨幅度平均为34%以上,个别甚至上涨50%以上。同时,该分店在此期间销售的“两头乌”土猪肉商品,实则是从十堰购进的其他品种猪肉,误导了消费者。
  某大型商超有限公司及其博*分店的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及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的文件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快速响应,重拳出击,依法制止了两店的违法行为。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给予该公司及其分店如下行政处罚:对于某大型商超有限公司博*分店的欺诈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更换价签内容以向消费者明示猪肉品种,并对该分店处以150000元的罚款;对于某大型商超有限公司博*分店哄抬价格的行为,责令其立即将猪肉价格恢复至2020年1月21日的销售价格,处以18159.35元的行政处罚。
  对某大型商超有限公司哄抬价格的行为,责令其立即将猪肉价格恢复至2020年1月21日的销售价格,处以21611元的行政处罚。并且责令该公司及其分店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于三日内将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的,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的,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予以没收。目前,这两起案件都已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文章来源:咸宁日报社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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