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通知要求 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2/17 17:08:30 关注:411 评论: 我要投稿
|
|
本网讯 近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要求,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全面提升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食品安全,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
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推动落实无害化处理属地管理责任,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督促养殖场户和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格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提高生物安全防控水平。要健全完善以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处理体系,逐步提高专业无害化处理覆盖率,提高处理能力和开工率。
通知要求,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省(区、市)无害化处理场布局规划,在维护无害化处理企业合法权益并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积极稳妥优化调整现有无害化处理场布局。要进一步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逐步减少落后处理方式。
通知明确,中央财政统筹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保障力度,资金切块下达,包干使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合理细化确定本省(区、市)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要强化省级财政的统筹作用,对落实和推动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确有困难的县市,可降低或取消县市财政承担比例。各地要严格按照确定的补助标准足额安排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减轻无害化处理企业资金压力。
通知强调,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推动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要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
|
|
文章来源:农业农村部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