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模以下散养户不得列为禁养对象!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3/5 9:33:40 关注:395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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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发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省级政府规定的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不列为禁养区禁止对象。因此,上海市禁养区仅针对规模标准以上的养殖场。
《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发布
一、方案出台背景
2019年,受非洲猪瘟疫情和产业周期等因素的叠加影响,我国生猪产能持续下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的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要求各地依法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印发本地区规范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方案。
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规划资源局按照上级机关要求,在《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2015-2040年)》和前期排查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共同起草了《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公布,并组织实施。
二、方案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对象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省级政府规定的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不列为禁养区禁止对象。因此,本市禁养区仅针对规模标准以上的养殖场。
本市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采用《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对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的定义,即: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万羽以上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
(二)划定依据和结果
《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中明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根据本市实际,本市禁养区划定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上述两条款规定禁养区划定范围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其中,本市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依据《上海市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划定和调整专项规划》和《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2017版)》划定,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依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上海市域城镇空间(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本市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均位于陆域国土以外,不产生相应的禁养区范围。
2.《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该条款规定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因该区域不存在现有规模养殖场,符合禁养区划定法律依据相关要求。
(三)范围边界
1.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已在《上海市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划定和调整专项规划》和《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2017版)》具体说明,并于2017年8月向社会公开发布,故不再另行说明。
2.上海市域城镇空间(城市开发边界)。上海市域城镇空间(城市开发边界)已公开发布,故不再做文字说明。
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规定的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表述已非常清晰,故不再做其他文字说明。
(四)其他要求
禁养区以外区域畜禽养殖场的规划建设,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
三、其他说明
鉴于本次禁养区规范调整工作的紧迫程度和技术难度,从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的统一性、时效性、经济性以及质量保障等因素考虑,本次禁养区划定由市级层面直接进行,但该划定路径并非取代或限制各区人民政府行使设定各自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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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上海发布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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